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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司法部特制定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将人民法院技术部门由原来的鉴定机构,转变为以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为工作重点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
司法鉴定人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但是,如何对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与管理呢?
一、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比较简单,难以满足各类司法工作需要
为了解决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决定》第二条规定了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三类主要的司法鉴定对象:即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但是在我们日常的司法实践中,除以上三类主要的司法鉴定种类外,还有不少发生在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专门性的司法鉴别和判断。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及产品质量检测等。这就造成鉴定机构不健全,难以满足各类司法工作的现实需要。
(二)对司法鉴定的配套法律不完善,给司法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
由于《决定》实施后,与之相关的法律没有得到及时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滞后,妨碍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例如:对《决定》与刑诉法的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决定》是以后法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予以修正,其效力理应高于刑诉法中对司法鉴定相关内容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有的部门则认为,刑诉法等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决定》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律,基本法律高于普通法律,除非刑诉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对司法鉴定的异议缺乏相应规定,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对同一鉴定客体出现多个鉴定意见时如何取舍?当事人对待案件争议不下、提交不同的鉴定意见时,法官该如何取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基层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力度
基层司法鉴定机构(人)处在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社会关系复杂,司法鉴定业务量大,加强对基层司法鉴定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结合日常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到从严治鉴,取信于民,必须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夯实基础,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司法鉴定业务能力,树立依法依规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保证鉴定质量。
(二)整合司法鉴定人队伍,健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方面要进一步充实、整合司法鉴定人队伍,引入更多职业水准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发挥其技术专长。另一方面保证司法鉴定人专职化,想方设法调动其积极性,端正工作态度,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认识,以更优质的服务取得社会的认可。要在司法鉴定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在严格设立标准和监管的前提下,走竞争发展的道路,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自我管理的能力。尽快将质量检测等与诉讼较为密切的业务列入由国家统一监管的司法鉴定种类,扩大增设相应司法鉴定机构,并加强对此专业知识人才的引进和对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培训。
(三)对统一鉴定意见的程序设定
为了维护司法鉴定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避免出现同一鉴定客体存在多个不同鉴定意见的现象,建议设置两级鉴定终结制度。具体设想是:各司法鉴定机构互不隶属,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对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参照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行政级别分出等级,按县、市、省、国家分为四级,当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时,可以由司法机关采纳当事人意见不受区域限制选择高一等级的鉴定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高一等级的鉴定为终结意见。并规定国家级鉴定为最高等级鉴定,对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争论较大的案件可以确定终极鉴定意见。这样既符合《决定》的规定,又建立了规范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现象发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公正地调解或审结。
《决定》的实施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义深远。但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仅仅依靠《决定》的出台和实施还远远不够,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已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要以审慎的眼光看待当前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的实施,同时以科学发展观来思考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不足,以期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中予以完善,不仅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案件的公正审理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尊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形象更有着积极推动作用,真正实现司法鉴定的作用,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司法的正义。
(作者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
司法鉴定人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但是,如何对司法鉴定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与管理呢?
一、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比较简单,难以满足各类司法工作需要
为了解决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范围不明确的问题,《决定》第二条规定了由国家统一管理的三类主要的司法鉴定对象:即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但是在我们日常的司法实践中,除以上三类主要的司法鉴定种类外,还有不少发生在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专门性的司法鉴别和判断。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及产品质量检测等。这就造成鉴定机构不健全,难以满足各类司法工作的现实需要。
(二)对司法鉴定的配套法律不完善,给司法鉴定工作增加了难度
由于《决定》实施后,与之相关的法律没有得到及时修改,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滞后,妨碍了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建立。例如:对《决定》与刑诉法的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决定》是以后法的形式对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内容予以修正,其效力理应高于刑诉法中对司法鉴定相关内容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有的部门则认为,刑诉法等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而《决定》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普通法律,基本法律高于普通法律,除非刑诉法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对司法鉴定的异议缺乏相应规定,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对同一鉴定客体出现多个鉴定意见时如何取舍?当事人对待案件争议不下、提交不同的鉴定意见时,法官该如何取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对基层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力度
基层司法鉴定机构(人)处在矛盾纠纷的最前沿,社会关系复杂,司法鉴定业务量大,加强对基层司法鉴定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结合日常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到从严治鉴,取信于民,必须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夯实基础,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工作,切实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司法鉴定业务能力,树立依法依规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保证鉴定质量。
(二)整合司法鉴定人队伍,健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方面要进一步充实、整合司法鉴定人队伍,引入更多职业水准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发挥其技术专长。另一方面保证司法鉴定人专职化,想方设法调动其积极性,端正工作态度,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认识,以更优质的服务取得社会的认可。要在司法鉴定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在严格设立标准和监管的前提下,走竞争发展的道路,切实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自我管理的能力。尽快将质量检测等与诉讼较为密切的业务列入由国家统一监管的司法鉴定种类,扩大增设相应司法鉴定机构,并加强对此专业知识人才的引进和对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培训。
(三)对统一鉴定意见的程序设定
为了维护司法鉴定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避免出现同一鉴定客体存在多个不同鉴定意见的现象,建议设置两级鉴定终结制度。具体设想是:各司法鉴定机构互不隶属,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对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评估,参照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的行政级别分出等级,按县、市、省、国家分为四级,当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重新鉴定时,可以由司法机关采纳当事人意见不受区域限制选择高一等级的鉴定机构进行第二次鉴定,高一等级的鉴定为终结意见。并规定国家级鉴定为最高等级鉴定,对影响重大、案情复杂、争论较大的案件可以确定终极鉴定意见。这样既符合《决定》的规定,又建立了规范统一的司法鉴定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鉴定和久鉴不决的现象发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公正地调解或审结。
《决定》的实施对于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义深远。但是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仅仅依靠《决定》的出台和实施还远远不够,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已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要以审慎的眼光看待当前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的实施,同时以科学发展观来思考当前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不足,以期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中予以完善,不仅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案件的公正审理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保障法律的尊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形象更有着积极推动作用,真正实现司法鉴定的作用,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司法的正义。
(作者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