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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北京市档案局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精神,结合一些区县档案局和市级单位档案部门以前开展这方面工作所取得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组织人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开展《北京市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经过6个多月的努力,八易其稿,于2007年7 月4日向全市档案部门印发了此文件。《实施细则》既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的所有内容,又根据我市实际,对一些条款进行了适当的细化和增加,增强了文件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减少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它的出台对全市各级档案部门更加于法有据地开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审核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实施细则》具有以下主要特色:
一是在把住“永久”关的基础上,适当放开30年以下定期细化权限。如《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各区县、市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细化定期30年以下的保管期限。”
二是明确有垂直领导关系的机关文件执行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垂直领导关系的机关,执行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是针对政府机关规范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强化行政执法、审批归档文件的监管,增加了行政许可、执法、处罚、复议、裁决、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内容。《实施细则》以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为依据,确定了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及特别规定等实施程序,以及每个程序的工作内容形成的文件材料,规定了行政许可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四是注重机关办理议案提案、审计、统计、信息化、科研、宣传、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学会协会等一般机关都会形成的文件归档工作,增加这些方面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五是统一了各类合同协议的保管期限划分标准。以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的有效期作为划分保管期限的依据,规定有效期在20年(含)以上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有效期在 5-20年的,保管期限为30年;有效期在5年以下(含)的,保管期限为10年。
六是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执法检查、各类会议形成文件的保管期限进行了细化。如在对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增设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细化许可证有效期在20年以下的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按许可证有效期在5-20年、5年(含)两档进行细化。对上述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主要从法律追诉的有效期考虑,将其保管期限定为10年。又如在划分一般性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限时,《实施细则》根据市级机关的实际情况,规定通过一般程序处理的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对保管期限进行了细化,减轻了市级机关在档案保管工作方面的压力,有利于精练室藏。
以颁发《实施细则》为标志,规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工作将在北京市全面展开。北京市档案局将以全市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为重点,开展广泛的宣传贯彻活动,讲解文件,提出要求,使档案人员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文件内容,推动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实施细则》具有以下主要特色:
一是在把住“永久”关的基础上,适当放开30年以下定期细化权限。如《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各区县、市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细化定期30年以下的保管期限。”
二是明确有垂直领导关系的机关文件执行问题。《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垂直领导关系的机关,执行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是针对政府机关规范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强化行政执法、审批归档文件的监管,增加了行政许可、执法、处罚、复议、裁决、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内容。《实施细则》以目前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为依据,确定了有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及特别规定等实施程序,以及每个程序的工作内容形成的文件材料,规定了行政许可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四是注重机关办理议案提案、审计、统计、信息化、科研、宣传、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学会协会等一般机关都会形成的文件归档工作,增加这些方面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五是统一了各类合同协议的保管期限划分标准。以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的有效期作为划分保管期限的依据,规定有效期在20年(含)以上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有效期在 5-20年的,保管期限为30年;有效期在5年以下(含)的,保管期限为10年。
六是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执法检查、各类会议形成文件的保管期限进行了细化。如在对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增设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期限。细化许可证有效期在20年以下的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按许可证有效期在5-20年、5年(含)两档进行细化。对上述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主要从法律追诉的有效期考虑,将其保管期限定为10年。又如在划分一般性行政处罚档案保管期限时,《实施细则》根据市级机关的实际情况,规定通过一般程序处理的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的处罚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对保管期限进行了细化,减轻了市级机关在档案保管工作方面的压力,有利于精练室藏。
以颁发《实施细则》为标志,规范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工作将在北京市全面展开。北京市档案局将以全市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为重点,开展广泛的宣传贯彻活动,讲解文件,提出要求,使档案人员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文件内容,推动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