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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在发生保险竞合时恰当分配责任,美国的责任保单中大都包括他保条款,但这些他保条款经常相互冲突,而美国法院大都使用合同解释方法来解决问题,其结果并不理想。最近几年,其开始采用一种新方法去处理此问题。依据该方法,承担损失的首要责任将由最有可能评估其所承担风险的保险人承担。
关键词:责任保险;保险竞合;责任分配;他保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3-0124-05
一、引 言
在发生责任保险竞合时恰当分配各个保险人的责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保险公司签发的责任保单中一般都包括他保条款,该条款规定在发生竟合时,保险人承担首要责任、超额责任抑或免除责任等。由于不同保单的他保条款时常发生冲突,如双方均规定其仅承担超额责任等。所以,协调他保条款以确定各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长久以来,美国法院习惯于提取每张竞合保单中的他保条款,对其进行解释,将其归为数种类型,并据此设计出各种匹配规则,以此解决责任分配问题,但这种合同解释方法(以下称合同方法)的适用结果并不理想。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各个保险人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仅仅是碰巧按照各自合同承保同一损失,但法院却试图通过一个保险人与其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条款去界定与约束该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之间的非合同关系。本文旨在归纳与阐述一种处理他保条款冲突的新方法。该方法认为,只要法院能从保险实践出发,根据各个保单的保险目的去分析处理这种非合同关系,他保条款冲突就很好协调。本文认为处理该问题的正确理论基础应是市场,而非合同。
二、合同方法的实证探讨
在以合同方法对他保条款冲突进行分析的同时,本文将阐明这种目前正为美国司法实践所普遍采用的方法的缺陷,并描绘一个市场裁判方法的轮廓。在美国,此类案件很多,本文将选用两个经常被引用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1、Lamb-Weston Ine.V.Oregon AutomobileInsurance Co案。本案涉及一辆卡车的出租人、承租人及其各自的保险公司。案件中,L(车辆承租人)命其雇员将该车开到修理厂修理,之前,其就已知道该车刹车存在问题。途中,卡车刹车失灵撞上一个仓库,致该雇员受伤。L遂从其承保人S保险公司处借钱支付给雇员,与之和解。随后,L起诉出租人的承保人O保险公司(即被告),要求支付保险金。s保险公司的保单规定其只在其他有效保单已依约给付保险金后(而不足以填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时)才承担超额责任。而O公司的保单则规定其承担的责任应按该保单的保险额在所有生效保单或可取得的保单的保险额总和中所占比例确定(比例责任)。最后,法院判定,由于两个保险人签发的保单中均规定承保此一损失,故两个保险人应按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2、Carriers Inc.V.American Policyholders’In-surance Co案。本案中,c公司从M处租借车辆,双方约定:M必须为C公司员工因使用租借车辆可能承担的责任购买保险,随后M依约向Carriers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之后,C公司也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同的保险。两张保单均注明其仅承担超额责任。之后,C公司的一个员工在驾驶从M处租来的车辆时过失致另一员工死亡。Carriers公司在支付了保险金后,起诉A公司要求其共同分担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双方按各自保单规定的保险额在保险额总和中所占比例分担责任。
这些案例说明了合同方法存在的问题。在第1案所展示的比例他保条款与超额他保条款冲突中,规定超额他保条款的保险人认为他仅有在其他保险人已依约给付全部保险金后填补剩余损失的意思。而规定比例他保条款的保险人则认为他仅有与其他保险人按比例分摊损失的意图。若法院依合同自由原则认可这些抗辩,那么他将做出一个不合理的判决——在对同一损失有数个保单同时承保时,被保险人反而不能得到比仅有一个保单更多的保障。此外,一个超额他保条款与一个免责他保条款(即规定当发生责任保险竞合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条款)的结合,以及超额与超额他保条款的结合都会产生一个荒谬的结果,即受数个保单保障的被保险人事实上等于并未受到任何保单的保障。
美国法院意识到这种以合同解释为基础的裁判方法会导致上述荒谬结果,因此,他们通过确立多个保单不应妨碍给予被保险人充分赔偿原则的方式来保护被保险人。这种更多保险更少保障的异常现象使法官不断感慨审理他保条款案件的困难。在面对这种困难时,法院将他保条款归纳为比例他保条款、超额他保条款以及免责他保条款三种基本形式,并设计了一系列匹配规则去调和冲突。例如在比例与超额条款冲突时,大多数美国法院判决由规定比例条款的保险人承担首要保险责任,而超额条款保险人承担填补(或称超额)责任。比例与免责条款冲突的案件也适用这一规则。而本文中第1案中法院却认为比例与超额条款相互排斥,判决保险人均承担比例责任。对法院第2案一样,几乎所有美国法院都对超额与超额条款冲突适用比例责任。免责与免责条款冲突也适用这一规则。但对超额与免责条款冲突,司法实践中所适用规则却差异极大。以合同方法为基础的条款匹配规则使协调冲突条款的工作看似变得简单。但事实上,这种规则只会使法官做出错误判决成为一件十分简单的事。用合同方法调和条款冲突会使法官对调和条款冲突的目的产生误解,阻挠保险业实现其重要目标并反过来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该规则可能会造成类似诉讼的增加,由于适用规则分配责任时并未考虑市场的要求,故诉讼结果经常会使本应承担责任的保险人逃脱责任。上述两个案件适用规则的结果都存在一些问题。在文章第五部分,本文将运用市场方法去分析上述案例,展示匹配规则所产生的错误。在此之前,本文将继续适用这两个案例,并对用合同方法协调他保条款过程中所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进行分析。
三、合同方法的理论与实践缺陷
法院适用匹配规则时所犯的根本错误就是把他保条款问题合同化,而该错误更进一步衍生了诸多新错误,从而掩盖了他保条款的目的,使法官认为他保条款冲突难以解决。
(一)合同方法的根本错误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保险人之间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保险人只能靠保单去协调彼此的责任分担,于是,他保条款出现在保单中就成为一种必然。各个保单都试图去界定与控制保险人之间的非合同关系。这种合同条款与非合同关系的混合就是难以妥善协调他保条款冲突以及法院对此问题产生困惑之原因所在。上述两个案件的法院也是用合同方法做出判决的。第1案法官声称 竞合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其各自的被保险人)的意图已被他保条款所证明。第2案中的法官也称唯一需要考虑的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赖以表明其缔结合同意愿的两份保单。分析(确定)保险人责任的唯一方法就是审查已签发的保单。有趣的是,法院在使用这种合同方法时就承认该方法存在的本质性错误。第1案判决中就援引加州法院的一个判决,称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他们各自承担的责任源自于一个应在(给当事人)确定具体负担时实现最终正义的衡平法原则。在这里,法院以一种不可理喻的态度接受了这个相互冲突的前提。他们承认保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却用保险人与第三人合同中的话语去寻找答案,而该第三人与另一个保险人并无任何关系。
(二)合同方法产生的次要错误
1、使法院误解了他保条款的目的。适用合同方法使法院对他保条款的目的产生了误解。依合同方法,法院关注的焦点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单,而没有注意保险人之间并不具有合同关系。协调条款冲突只能削减或排除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而这显然是非正义的。上述两个案件的法院仅从合同的角度去审视他保条款的目的,并据此做出判决。第1案法院称:“所有保单中的他保条款仅仅是保险人用来限制自己责任的方法”。第2案法院也都作了类似评论。这种认识误解了保险人使用他保条款的目的与作用,它不能解释保险人选择不同类型的他保条款的问题,不能解释为何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还持有其他有效保单,却仍在合同中规定自己提供首要保险责任。因为如果是那样的话,保险人肯定会大量使用免责条款。
2、他保条款难以精确分类。合同方法带来了他保条款的分类问题。法院把他保条款强行按几十年以前确立的标准进行分类,而不管有些条款事实上按现有标准已无法归入其中。现有的三个最基本的分类标准就是比例他保条款、超额他保条款以及免责他保条款。而在美国的保险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标准与非标准他保条款。包括超额免责条款、最高额免责条款、最高额超额条款以及各种各样的混合条款,例如附条件超额条款、比例超额条款以及比例免责条款。随着条款类型的不断增加,发展以条款匹配为基础的规则也显得越来越难。再者,条款细化已使法院的分类工作变得日趋困难。因此,建立在传统匹配规则基础上的条款协调工作就极易产生错误结论。
四、以市场为基础的新裁判方法
(一)寻找他保条款冲突的解决方案
市场方法认为,保险业者及其消费者的目的已指出了问题的解决思路。法院应基于一个中立无私的角度在案件中正确分配责任。Kenneth s.Abra-ham的解释可以作为市场方法的理论基础:“当市场有权力但无能力解决他保冲突时,司法机关应站出来(承担起责任)。因此,司法提供的支持几乎总是可以被私人间合同所取代,……因为法院承认市场实现的一切和谐,其仅在市场不能实现这一切时才从逻辑上承担发挥替代作用的责任”。有学者也称保险人的意图难以查清,最好的方法可能就是去分析当事人为何规定他保条款。这是一个已被时间证明有效的方法,美国法院经常用它去填补缺失的合同条款。因此,法院应该按照消费者购买保险以及保险业者规定他保条款的目的去公平有效的分配责任。显然,消费者的目的是获取风险保障。但保险公司规定他保条款的目的是什么呢?
美国保险协会曾试图制定一个他保条款冲突的协调办法,其拟采用的责任分配原则是“更接近于按照承担的风险与收取的保费分配责任”,“损失应首先被分配给依其所承担的风险而收取全部或绝大部分保费的公司,其次分配给因承担较小风险而仅收取很少保费的公司”。一个保险从业人员从另外一方面提供了一个解释:“保险公司‘开放’他们的保单以便在更广阔的情形下(给消费者)提供更大的保护。显然,如果我们不扩大承保范围,那么其它保险公司就会立即抢占这一领域”。因此,可以认为保险人并未打算通过规定他保条款逃避责任,其目的是能依各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大小分配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市场运行正常,主要责任将由最有可能评估风险、预测损失的保险人承担。这将增加预测损失的准确性,提升保险业效率,并通过降低保费使消费者受益,通过增加保险业资金的稳定性使社会受益。因此,市场方法的使用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以下目标:
1、准确定价。如果法院在分配损失时无视生效保单的功能,那么一些保险人没有收取足够的保费却须承担不应有的损失,而收取足够保费的保险人却可能因此不当得利。实际损失与预计损失之间的差距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可能促使保费上涨。反之,保险人将能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并更精确地给保险定价。
2、扩大承保范围。恰当的协调冲突使保险公司可以较低成本给没有购买对某一损失提供更适当保护保单的被保险人提供附加保护。如果司法机关不承认这种附加保护——如判决保险人承担首要责任,将会造成保费上升或者承保范围缩小。
3、鼓励预防损失。恰当分配责任将使保险人对具体风险采用经验估费法,从而促使被保险人采取措施预防损失。
(二)以市场方法为基础的司法协调
在合同方法下,法院的首要任务是将他保条款分离与归类。反之,在市场方法下,法院的首要任务是从整体上审视、辨别各个竞合保单的目的。
1、分析竞合保单的目的与功能。依市场方法,哪个保险人最有可能对风险进行分类与评估,其就应承担首要责任。如损失超出该保险人承保金额,那么其它保险人应承担超额责任。如果两个保险人的评估与分类能力大致相等,法院应判令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风险评估能力很大程度上是确定所签发保单欲发挥何种作用的问题。所有保险人都有能力对有关风险信息归纳分析,如某种特定风险每年的发生率、每次发生时的平均成本等。但承保某种具体活动或给某个特定行为人提供保险的人,要比提供概括性承保的保险人有更多机会获取事关所承保个体或活动特点的信息。而一旦保险人确定所承保风险发生概率,其就可在保单中规定某种条件去直接操控风险水平,也可通过调整保费间接操控风险水平。查明每张保单目的,确定引起损失的风险是保单的主要承保目的抑或只是附带承保目的是法院有能力做到的。明尼苏达州法院把该规则称为最接近风险或全体保单保险目的规则。法院应用这些规则时通过分析下列要素去查明发生竞合保单所承保的主要风险:其一,哪张保单明确描述了引起保险事故的方式(手段);其二,哪个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反映了预期中较大的风险;其三,哪张保单比其他保单更明确的预计风险以及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方式。
2、他保条款的作用。合同方法关注于他保条款的具体规定,而市场办法则以每张生效保单的目的以及引起损失的具体情况为中心。但条款分类与匹配并非没有任何意义。在许多事例中,他保条款明示或默示地指出了争执的解决办法。实践中,许多 保单都包括比例条款,使用它的目的很明显:对在同一预测与预防损失能力水平上承保同一风险的保险人来说,分担损失(要么平均分担,要么按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是公平合理的结果。调和承保同一风险且均包含一个比例条款的保单冲突是很简单的。超额和免责条款都要求将责任移转给另一个承保人。在保险实践中,如果还存在其他有效保单,那么超额条款在扩大了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范围的同时又允许发生损失后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从而与保险的填补被保险人损失的根本目的保持一致。它使得在损失发生后将责任移转给对该风险有更明确评估的保险人成为可能。通过这种方式,保险公司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对个人保单持有人提供宽广的保护与实现保险业的有效成本运作这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而从保险实践中来看,免责条款使用次数并不多,但其也能移转责任,起到以上提及的作用。该条款给没有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了广阔的保护,但它也将责任分配给那些能对风险进行更明确评估的保险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他保条款的使用而导致一个违背市场目标的分配结果的话,法院就必须忽略该条款。法院不应过分关注于他保条款的用语,而应更多地坚持以下原则:即关注发生损失的具体情况以及因承担相应风险而收取主要保费的保险人和因承担次要或较小风险而收取较少保费的保险人。
五、市场方法的应用
按照市场方法,即按照保单的目的与功能以及保险人评估风险的实际能力来分配责任,恰当的解决方案很容易得出:第一部分讨论的两个案件看似复杂,其实用市场方法很容易解决。
1、Lamb-Weston Inc.V.Oregon Automobile In-surance Co案。本案中,承租人的保单应被认为承担首要责任而不管是否存在超额条款。从市场方法的角度来看,承租人造成了首要的风险,他的保险人能最好的评估这些风险。依租约的规定,承租人应对车辆进行维修,这也证实了上述论点。而出租人的承保人可能无法获取这些信息。当然,根据市场方法判定承租人的保单承担首要责任将同他所规定的超额条款发生冲突。在应用市场方法中使用超额条款可能是重要的,但却不是决定性的。他保条款并不能约束保险人,因为保险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相应地,该条款也不会对法院分配责任产生约束。这种条款可能给确定保险目的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从而有助于适当分配责任。然而,他保条款的目的在于在并无直接牵连的保险人之间分配责任,当它不能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时,法院就应作出一个更公平与更有效的责任分配判决。
2、Carriers Insurance Co.V.American Policy-holders’Insurance Co案。依照市场方法,应由出租人的保险人承担首要保险责任。因为承租人已明确将自己的保险限定于超额保险。依照M与c的合同,Carriers对M雇员驾驶租赁汽车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保险,签订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c从A保险公司处获得了附加保险。A公司保单明确规定对于被租赁的汽车造成的损失承担超额保险责任。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很清楚,c获得或者说A提供了附加的保险保护。
六、结论
合同解释方法在解决他保条款冲突问题时将关注的焦点错误的放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之间的合同关系上。而正确的焦点应是保险人之间的非合同关系,承认这一点将使法院对他保问题做出的判决与保险业的重要目标——准确定价、以合理价格提供广阔的承保范围、促进被保险人采取预防损失的措施保持一致。像前面分析的那样,使用市场方法与使用合同方法对同一案件会得出大不相同的结论。一种市场化的判决理论会带来正确的结果并极大地促进保险业以及保险消费者目标的实现。再者,在他保诉讼中始终坚持的以市场为中心的司法原则将在事实上减少法院对此类争执的参与。因为基于市场考虑做出的判决如果与保险业的目标一致的话,保险公司将能更好的在司法系统外自行解决他保冲突并有助于减少类似诉讼的泛滥,因为当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再通过滥用诉权获取不当利益之时,其对提起诉讼就会失去兴趣。
关键词:责任保险;保险竞合;责任分配;他保条款
中图分类号:D92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3-0124-05
一、引 言
在发生责任保险竞合时恰当分配各个保险人的责任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保险公司签发的责任保单中一般都包括他保条款,该条款规定在发生竟合时,保险人承担首要责任、超额责任抑或免除责任等。由于不同保单的他保条款时常发生冲突,如双方均规定其仅承担超额责任等。所以,协调他保条款以确定各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长久以来,美国法院习惯于提取每张竞合保单中的他保条款,对其进行解释,将其归为数种类型,并据此设计出各种匹配规则,以此解决责任分配问题,但这种合同解释方法(以下称合同方法)的适用结果并不理想。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各个保险人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仅仅是碰巧按照各自合同承保同一损失,但法院却试图通过一个保险人与其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条款去界定与约束该保险人与其他保险人之间的非合同关系。本文旨在归纳与阐述一种处理他保条款冲突的新方法。该方法认为,只要法院能从保险实践出发,根据各个保单的保险目的去分析处理这种非合同关系,他保条款冲突就很好协调。本文认为处理该问题的正确理论基础应是市场,而非合同。
二、合同方法的实证探讨
在以合同方法对他保条款冲突进行分析的同时,本文将阐明这种目前正为美国司法实践所普遍采用的方法的缺陷,并描绘一个市场裁判方法的轮廓。在美国,此类案件很多,本文将选用两个经常被引用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1、Lamb-Weston Ine.V.Oregon AutomobileInsurance Co案。本案涉及一辆卡车的出租人、承租人及其各自的保险公司。案件中,L(车辆承租人)命其雇员将该车开到修理厂修理,之前,其就已知道该车刹车存在问题。途中,卡车刹车失灵撞上一个仓库,致该雇员受伤。L遂从其承保人S保险公司处借钱支付给雇员,与之和解。随后,L起诉出租人的承保人O保险公司(即被告),要求支付保险金。s保险公司的保单规定其只在其他有效保单已依约给付保险金后(而不足以填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时)才承担超额责任。而O公司的保单则规定其承担的责任应按该保单的保险额在所有生效保单或可取得的保单的保险额总和中所占比例确定(比例责任)。最后,法院判定,由于两个保险人签发的保单中均规定承保此一损失,故两个保险人应按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2、Carriers Inc.V.American Policyholders’In-surance Co案。本案中,c公司从M处租借车辆,双方约定:M必须为C公司员工因使用租借车辆可能承担的责任购买保险,随后M依约向Carriers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之后,C公司也向A保险公司购买了相同的保险。两张保单均注明其仅承担超额责任。之后,C公司的一个员工在驾驶从M处租来的车辆时过失致另一员工死亡。Carriers公司在支付了保险金后,起诉A公司要求其共同分担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双方按各自保单规定的保险额在保险额总和中所占比例分担责任。
这些案例说明了合同方法存在的问题。在第1案所展示的比例他保条款与超额他保条款冲突中,规定超额他保条款的保险人认为他仅有在其他保险人已依约给付全部保险金后填补剩余损失的意思。而规定比例他保条款的保险人则认为他仅有与其他保险人按比例分摊损失的意图。若法院依合同自由原则认可这些抗辩,那么他将做出一个不合理的判决——在对同一损失有数个保单同时承保时,被保险人反而不能得到比仅有一个保单更多的保障。此外,一个超额他保条款与一个免责他保条款(即规定当发生责任保险竞合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条款)的结合,以及超额与超额他保条款的结合都会产生一个荒谬的结果,即受数个保单保障的被保险人事实上等于并未受到任何保单的保障。
美国法院意识到这种以合同解释为基础的裁判方法会导致上述荒谬结果,因此,他们通过确立多个保单不应妨碍给予被保险人充分赔偿原则的方式来保护被保险人。这种更多保险更少保障的异常现象使法官不断感慨审理他保条款案件的困难。在面对这种困难时,法院将他保条款归纳为比例他保条款、超额他保条款以及免责他保条款三种基本形式,并设计了一系列匹配规则去调和冲突。例如在比例与超额条款冲突时,大多数美国法院判决由规定比例条款的保险人承担首要保险责任,而超额条款保险人承担填补(或称超额)责任。比例与免责条款冲突的案件也适用这一规则。而本文中第1案中法院却认为比例与超额条款相互排斥,判决保险人均承担比例责任。对法院第2案一样,几乎所有美国法院都对超额与超额条款冲突适用比例责任。免责与免责条款冲突也适用这一规则。但对超额与免责条款冲突,司法实践中所适用规则却差异极大。以合同方法为基础的条款匹配规则使协调冲突条款的工作看似变得简单。但事实上,这种规则只会使法官做出错误判决成为一件十分简单的事。用合同方法调和条款冲突会使法官对调和条款冲突的目的产生误解,阻挠保险业实现其重要目标并反过来损害消费者利益。此外,该规则可能会造成类似诉讼的增加,由于适用规则分配责任时并未考虑市场的要求,故诉讼结果经常会使本应承担责任的保险人逃脱责任。上述两个案件适用规则的结果都存在一些问题。在文章第五部分,本文将运用市场方法去分析上述案例,展示匹配规则所产生的错误。在此之前,本文将继续适用这两个案例,并对用合同方法协调他保条款过程中所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上的问题进行分析。
三、合同方法的理论与实践缺陷
法院适用匹配规则时所犯的根本错误就是把他保条款问题合同化,而该错误更进一步衍生了诸多新错误,从而掩盖了他保条款的目的,使法官认为他保条款冲突难以解决。
(一)合同方法的根本错误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保险人之间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保险人只能靠保单去协调彼此的责任分担,于是,他保条款出现在保单中就成为一种必然。各个保单都试图去界定与控制保险人之间的非合同关系。这种合同条款与非合同关系的混合就是难以妥善协调他保条款冲突以及法院对此问题产生困惑之原因所在。上述两个案件的法院也是用合同方法做出判决的。第1案法官声称 竞合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其各自的被保险人)的意图已被他保条款所证明。第2案中的法官也称唯一需要考虑的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赖以表明其缔结合同意愿的两份保单。分析(确定)保险人责任的唯一方法就是审查已签发的保单。有趣的是,法院在使用这种合同方法时就承认该方法存在的本质性错误。第1案判决中就援引加州法院的一个判决,称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他们各自承担的责任源自于一个应在(给当事人)确定具体负担时实现最终正义的衡平法原则。在这里,法院以一种不可理喻的态度接受了这个相互冲突的前提。他们承认保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却用保险人与第三人合同中的话语去寻找答案,而该第三人与另一个保险人并无任何关系。
(二)合同方法产生的次要错误
1、使法院误解了他保条款的目的。适用合同方法使法院对他保条款的目的产生了误解。依合同方法,法院关注的焦点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单,而没有注意保险人之间并不具有合同关系。协调条款冲突只能削减或排除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而这显然是非正义的。上述两个案件的法院仅从合同的角度去审视他保条款的目的,并据此做出判决。第1案法院称:“所有保单中的他保条款仅仅是保险人用来限制自己责任的方法”。第2案法院也都作了类似评论。这种认识误解了保险人使用他保条款的目的与作用,它不能解释保险人选择不同类型的他保条款的问题,不能解释为何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还持有其他有效保单,却仍在合同中规定自己提供首要保险责任。因为如果是那样的话,保险人肯定会大量使用免责条款。
2、他保条款难以精确分类。合同方法带来了他保条款的分类问题。法院把他保条款强行按几十年以前确立的标准进行分类,而不管有些条款事实上按现有标准已无法归入其中。现有的三个最基本的分类标准就是比例他保条款、超额他保条款以及免责他保条款。而在美国的保险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标准与非标准他保条款。包括超额免责条款、最高额免责条款、最高额超额条款以及各种各样的混合条款,例如附条件超额条款、比例超额条款以及比例免责条款。随着条款类型的不断增加,发展以条款匹配为基础的规则也显得越来越难。再者,条款细化已使法院的分类工作变得日趋困难。因此,建立在传统匹配规则基础上的条款协调工作就极易产生错误结论。
四、以市场为基础的新裁判方法
(一)寻找他保条款冲突的解决方案
市场方法认为,保险业者及其消费者的目的已指出了问题的解决思路。法院应基于一个中立无私的角度在案件中正确分配责任。Kenneth s.Abra-ham的解释可以作为市场方法的理论基础:“当市场有权力但无能力解决他保冲突时,司法机关应站出来(承担起责任)。因此,司法提供的支持几乎总是可以被私人间合同所取代,……因为法院承认市场实现的一切和谐,其仅在市场不能实现这一切时才从逻辑上承担发挥替代作用的责任”。有学者也称保险人的意图难以查清,最好的方法可能就是去分析当事人为何规定他保条款。这是一个已被时间证明有效的方法,美国法院经常用它去填补缺失的合同条款。因此,法院应该按照消费者购买保险以及保险业者规定他保条款的目的去公平有效的分配责任。显然,消费者的目的是获取风险保障。但保险公司规定他保条款的目的是什么呢?
美国保险协会曾试图制定一个他保条款冲突的协调办法,其拟采用的责任分配原则是“更接近于按照承担的风险与收取的保费分配责任”,“损失应首先被分配给依其所承担的风险而收取全部或绝大部分保费的公司,其次分配给因承担较小风险而仅收取很少保费的公司”。一个保险从业人员从另外一方面提供了一个解释:“保险公司‘开放’他们的保单以便在更广阔的情形下(给消费者)提供更大的保护。显然,如果我们不扩大承保范围,那么其它保险公司就会立即抢占这一领域”。因此,可以认为保险人并未打算通过规定他保条款逃避责任,其目的是能依各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大小分配责任。这样一来,如果市场运行正常,主要责任将由最有可能评估风险、预测损失的保险人承担。这将增加预测损失的准确性,提升保险业效率,并通过降低保费使消费者受益,通过增加保险业资金的稳定性使社会受益。因此,市场方法的使用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实现以下目标:
1、准确定价。如果法院在分配损失时无视生效保单的功能,那么一些保险人没有收取足够的保费却须承担不应有的损失,而收取足够保费的保险人却可能因此不当得利。实际损失与预计损失之间的差距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可能促使保费上涨。反之,保险人将能对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并更精确地给保险定价。
2、扩大承保范围。恰当的协调冲突使保险公司可以较低成本给没有购买对某一损失提供更适当保护保单的被保险人提供附加保护。如果司法机关不承认这种附加保护——如判决保险人承担首要责任,将会造成保费上升或者承保范围缩小。
3、鼓励预防损失。恰当分配责任将使保险人对具体风险采用经验估费法,从而促使被保险人采取措施预防损失。
(二)以市场方法为基础的司法协调
在合同方法下,法院的首要任务是将他保条款分离与归类。反之,在市场方法下,法院的首要任务是从整体上审视、辨别各个竞合保单的目的。
1、分析竞合保单的目的与功能。依市场方法,哪个保险人最有可能对风险进行分类与评估,其就应承担首要责任。如损失超出该保险人承保金额,那么其它保险人应承担超额责任。如果两个保险人的评估与分类能力大致相等,法院应判令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风险评估能力很大程度上是确定所签发保单欲发挥何种作用的问题。所有保险人都有能力对有关风险信息归纳分析,如某种特定风险每年的发生率、每次发生时的平均成本等。但承保某种具体活动或给某个特定行为人提供保险的人,要比提供概括性承保的保险人有更多机会获取事关所承保个体或活动特点的信息。而一旦保险人确定所承保风险发生概率,其就可在保单中规定某种条件去直接操控风险水平,也可通过调整保费间接操控风险水平。查明每张保单目的,确定引起损失的风险是保单的主要承保目的抑或只是附带承保目的是法院有能力做到的。明尼苏达州法院把该规则称为最接近风险或全体保单保险目的规则。法院应用这些规则时通过分析下列要素去查明发生竞合保单所承保的主要风险:其一,哪张保单明确描述了引起保险事故的方式(手段);其二,哪个保险人收取的保费反映了预期中较大的风险;其三,哪张保单比其他保单更明确的预计风险以及引起保险事故发生的方式。
2、他保条款的作用。合同方法关注于他保条款的具体规定,而市场办法则以每张生效保单的目的以及引起损失的具体情况为中心。但条款分类与匹配并非没有任何意义。在许多事例中,他保条款明示或默示地指出了争执的解决办法。实践中,许多 保单都包括比例条款,使用它的目的很明显:对在同一预测与预防损失能力水平上承保同一风险的保险人来说,分担损失(要么平均分担,要么按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担)是公平合理的结果。调和承保同一风险且均包含一个比例条款的保单冲突是很简单的。超额和免责条款都要求将责任移转给另一个承保人。在保险实践中,如果还存在其他有效保单,那么超额条款在扩大了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范围的同时又允许发生损失后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从而与保险的填补被保险人损失的根本目的保持一致。它使得在损失发生后将责任移转给对该风险有更明确评估的保险人成为可能。通过这种方式,保险公司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对个人保单持有人提供宽广的保护与实现保险业的有效成本运作这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而从保险实践中来看,免责条款使用次数并不多,但其也能移转责任,起到以上提及的作用。该条款给没有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了广阔的保护,但它也将责任分配给那些能对风险进行更明确评估的保险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因他保条款的使用而导致一个违背市场目标的分配结果的话,法院就必须忽略该条款。法院不应过分关注于他保条款的用语,而应更多地坚持以下原则:即关注发生损失的具体情况以及因承担相应风险而收取主要保费的保险人和因承担次要或较小风险而收取较少保费的保险人。
五、市场方法的应用
按照市场方法,即按照保单的目的与功能以及保险人评估风险的实际能力来分配责任,恰当的解决方案很容易得出:第一部分讨论的两个案件看似复杂,其实用市场方法很容易解决。
1、Lamb-Weston Inc.V.Oregon Automobile In-surance Co案。本案中,承租人的保单应被认为承担首要责任而不管是否存在超额条款。从市场方法的角度来看,承租人造成了首要的风险,他的保险人能最好的评估这些风险。依租约的规定,承租人应对车辆进行维修,这也证实了上述论点。而出租人的承保人可能无法获取这些信息。当然,根据市场方法判定承租人的保单承担首要责任将同他所规定的超额条款发生冲突。在应用市场方法中使用超额条款可能是重要的,但却不是决定性的。他保条款并不能约束保险人,因为保险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相应地,该条款也不会对法院分配责任产生约束。这种条款可能给确定保险目的提供了重要的线索,从而有助于适当分配责任。然而,他保条款的目的在于在并无直接牵连的保险人之间分配责任,当它不能有效地实现这一目的时,法院就应作出一个更公平与更有效的责任分配判决。
2、Carriers Insurance Co.V.American Policy-holders’Insurance Co案。依照市场方法,应由出租人的保险人承担首要保险责任。因为承租人已明确将自己的保险限定于超额保险。依照M与c的合同,Carriers对M雇员驾驶租赁汽车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保险,签订租赁合同之后,承租人c从A保险公司处获得了附加保险。A公司保单明确规定对于被租赁的汽车造成的损失承担超额保险责任。双方当事人的目的很清楚,c获得或者说A提供了附加的保险保护。
六、结论
合同解释方法在解决他保条款冲突问题时将关注的焦点错误的放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之间的合同关系上。而正确的焦点应是保险人之间的非合同关系,承认这一点将使法院对他保问题做出的判决与保险业的重要目标——准确定价、以合理价格提供广阔的承保范围、促进被保险人采取预防损失的措施保持一致。像前面分析的那样,使用市场方法与使用合同方法对同一案件会得出大不相同的结论。一种市场化的判决理论会带来正确的结果并极大地促进保险业以及保险消费者目标的实现。再者,在他保诉讼中始终坚持的以市场为中心的司法原则将在事实上减少法院对此类争执的参与。因为基于市场考虑做出的判决如果与保险业的目标一致的话,保险公司将能更好的在司法系统外自行解决他保冲突并有助于减少类似诉讼的泛滥,因为当一个当事人不可能再通过滥用诉权获取不当利益之时,其对提起诉讼就会失去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