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之量刑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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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对量刑说理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量刑规范化 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众所周知,对被告人行为的最后评价必须要通过审判程序加以确定,一般来说,它包括两个方面: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在有罪判决下被告人应被判处何种刑罚,即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与美国将量刑程序独立进行的做法不同,我国采取的做法是将定罪和量刑合并在一个庭审中进行。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既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的問题,又解决对其如何判处刑罚的问题。首先,这种做法的推广与当时我国的国情也是契合的,毕竟我国人口众多,刑案数量也是巨大,加上我国并不是采取陪审团制,定罪问题也需由法官自己决定, 在司法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法官疲于应付,将量刑程序依附于定罪程序一并在审理后解决也是无奈之举。但是随着我们国家司法民主的进一步提升,这种做法的弊端也逐渐显现。被害方无法对量刑问题表达自己的诉求;公诉方虽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是这种建议实际上被形式化了,无法真正对法院的判决起到影响;被告人由于在庭审中只对自己是否犯罪,如何犯罪的问题进行如实回答,对于量刑问题几乎没有发言权,往往只有在最后陈述中无力地请求法院从轻判处。这样,就导致量刑问题往往是法官一人操控,通过庭审和阅卷,结合法律简单完成,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限扩大,司法腐败以及当事人的不断上诉甚至上访等问题层出不穷。
  针对当前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我们国家在2010年10月正式开始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文件有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量刑规范化的主要任务是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确保量刑公平公正。
  虽然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后,法官在量刑上的权力受到来自既定法律的制约,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有很多,比如参与诉讼的各方事实上还是不能对法官的量刑判决施加有效影响;各地情况不同,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一式贯之的做法面临水土不服;法官素质普遍需要得到提高以适应当前更为繁杂细致的量刑工作等等。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当然会影响到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进一步推动,甚至会阻碍司法改革进程。但是笔者认为有一个问题如果不解决,就会使当前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前功尽弃,使所有在于限制法官过大自由裁量权的努力付诸东流,这个问题就是裁判文书改革问题。 笔者在某中级法院实习后发现,尽管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全面推行,某些基层法院已经将量刑的整个计算过程做成正式文件附于案卷中,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得到推广,某些法院尽管表面上支持量刑规范化改革,但具体举措却迟迟不出台,还是按照老一套“办公室拍脑袋”的做法进行量刑判决,更为关键的是无论是基层还是中级法院,几乎都不会将整个量刑的计算过程写入判决书或附于判决书之后。这点是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真正要义的致命打击。
  众所周知,判决书是整个庭审过程的结晶,是法官解释自己据法据理作出判决的重要手段,也是唯一一样在判决后呈现在被告人面前的文件,是决定被告人是否决定上诉的重要依据。判决书最重要的是部分是说理部分,这部分不仅能体现法官的法学素养,更为重要的是决定被告人能否满意接受判决的重要因素。我们国家往往重视定罪的说理,却忽视了量刑的说理 ,这对于量刑规范改革是个不小的软肋。试想一下,如果法官作出量刑判罚的依据不在判决书中显示,那么对于看不到量刑过程的被告人来说,法官是否按照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而得出的量刑判决就显得毫无意义了。量刑规范化改革旨在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如果作为唯一可以给当事人公开的裁判文书不体现整个裁判过程,法官还是可以暗箱操作,仅仅凭借自己的经验作出量刑判决,从根本上讲,改革对法官的限权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
  陈瑞华教授针对当前量刑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提出要将量刑程序独立出来,使诉讼各方能够真正的参与到量刑过程的博弈中,法官在听取检察机关以及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以及支持他们的所有量刑方面的证据后,结合法律加以判决。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预防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笔者认为,当前要真正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与我国现实还是有一段距离的,我们可以向量刑独立一步步迈进,但这过程必须是要靠足够的司法资源加以保障,法官能力也需要要有质的飞跃,但这些在短时期内都是办不到的。这也是为什么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标强调的是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因此,作者认为在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推广至全国的现阶段,如何保证已经取得的成绩,如何让法官切实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来进行判决才是当务之急,而裁判文书改革便是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必然配套措施。
  如何进行裁判文书改革?笔者认为应该在原有的裁判文书体系中加入量刑说理部分。量刑说理部分可以采取文字式也可采用表格式,可以安排在定罪说理之后,正式判决之前。列表的可以形成独立文件,附于判决书中。至于具体如何进行量刑说理,笔者认为应该严格遵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详细罗列加重减轻情节,从轻从重情节以及这些情节在最终量刑中所占的比例。为了避免量刑过于机械化,可以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严格限制在较小的比例内。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注释:
   西方采用陪审团制的国家,定罪问题由陪审团解决,相对为法官分担了大部分工作,法官需要做的是结合法律对被告人具体执行多少刑罚进行判决。
   百度百科:“量刑规范化”
   一般对量刑只是作如此表述:综上所述,被告人犯某罪,基于被告人有自首并有立功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条文,现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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