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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运营在收集使用大量身份信息的同时却无法赋予用户网络主体身份。这种身份悖谬是由互联网结构、大数据模式以及法律规范不足共同导致的,也意味着数据自决和意思自治难以实现,政府监管和法律保护才是当前信息隐私保护可行的主导机制。欧盟统一立法创设数据主体,并影响了印度、巴西等人口大国的数据保护立法。但硬性拔高隐私身份定位付出的法律和经济代价也是沉重的。美国依托消费者身份利用现有机制加强信息隐私监管的实用主义路径与其普通法传统契合且成本较低。我国信息隐私主体的现有法律定位模糊。未来立法宜正视互联网发展的现实,兼采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