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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行政授权提供法理依据。方法:通过阐述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中餐饮服务行政授权的现状,并从法理上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其行政授权的合理性。结果:当前餐饮服务监管的行政授权,其授权主体、授权的权限范围及授权的内容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相悖。结论:现阶段食品安全监管中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授权不符合执法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达不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为此,笔者提出在职能转移或整合过渡期可通过行政委托的方式实施监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