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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通知》指出,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