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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函件,但该函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生效法律文件,仅具备建议、商洽功能,没有强制约束力。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要求,作出特定行政行为需以存在司法效力文件为前提的,行政机关对此应负有审慎的识别义务;因甄别不当而将司法函件等一般性工作文件定性为生效法律文件,进而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属于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案号一审:(2012)宿城行初字第0026号二审:(2012)宿中行终字第0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