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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原经济区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将推动服务业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缘于现代服务业的精细化分工,整体的发展框架在运用到不同服务业领域时,必然要求做出不同的部署。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有其独有的发展规律和个性化特征,考察和研究这些个性特征对丰富和制定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战略无疑是重要的。基于这种问题意识,本文从职业社会学的视角,重点分析现代法律服务业中律师业的发展状况,分析中原经济区律师业在市场化运作、政府治理与律师业自我管理等层面发生的转变,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中原经济区律师业的发展战略。
关键词 区域开发 政府治理 市场机制
作者简介:郭国坚,法学博士,河南科技大学副教授,应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洛阳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研究方向:司法制度、法治理论、司法原理。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91-02
一、现代法律服务业的价值
区域经济的发展,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提供的产出——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职业中的律师和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区域经济秩序的完善,离不开提供法律服务群体的努力。在法律服务业中,律师以及无数法律工作者,以其精细、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企业、人民团民、政府、弱势群体提供咨询、代理案件、解决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问题,在诉讼中,以其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素养,为广大民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这些不仅仅缓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同时,法律服务业也提供了众多的工作岗位,为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力量。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服务业的成长,不仅可以推动服务业的增长,而且必将为中原经济区新一轮的经济建设,提供不竭的动力。
二、现代法律服务业的成长困境
(一)文化认同与职业化进程的不足
律师职业、律师制度的发展是与法治进程相伴随的,唯有社会形成法治氛围、国人法律意识增进,律师业才存在发展的土壤。 加之儒家学说中无讼思想的影响,百姓中间占主导地位的是畏诉、厌诉、贱诉。由此可见,传统中国缺乏律师制度发展的内生机制。
当代中国律师业发展的轨迹,在逐步地实现自治和社会化的过程中,律师初步具备了行业性的特征,但是从律师业务、行业自治、组织形式、政治参与、律师权利、管理体制等方面仍显稚嫩,与西方意义上的律师职业相距甚远。中国律师业结构变迁是必然的结果,中国律师业的分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客户类型、国家、法律领域都可能成为分化的因素。但中国律师业的内部整合较低,法律共同体难以实现,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地位还达不到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律师业的水平。
(二)政府对律师职业管理方式的转变
美国学者麦宜生对中国律师业开展的研究,其调查结果表明在中国律师业组织形式的转变中,中国律师业的社会结构也出现了类似于两个“半球”的分化,然而,这一分化的基础并非不同的客户类型或者不同的法律领域,而是律师与国家的关系。这一判断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权力中国律师业结构变迁中的作用。但从初衷看,组织形式的转变,恰恰是国家权力在律师业发展中,逐步削减的过程,现今国办所收入和比重在律师业中已经大幅缩减。
国家治理对律师业变迁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作用是通过特定政策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制定来影响律师业结构形式。截至2009年年底,河南省694家律师事务所中有合伙所522家、国资所57家、个人所115家。政府对律师业的推动不仅表现为通过立法的形式促使律师业结构的变迁,还体现为通过日常的管理和政策的实施来积极地引导律师业务范围的调整,以中原经济区建设为例,河南省2010年积极引导律师围绕中心工作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这种价值诉求的指引下,我省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1.组建专项律师服务团。2.积极组织全省律师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法律服务。 3.引导律师为“南水北调”工程提供法律服务。4.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工程。
(三)市场条件下的律师业的变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由市场来完成,这种配置是通过法律服务的提供方与需求方的相互关系来实现的。从宏观上,区域法律服务的供给与该地区的人口、经济、法治状况等条件紧密相关。从微观上,法律服务的需求促使提供方按照市场的需求方向进行合理的流动,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促使法律提供方不断的进行结构调整,通过市场调控机制,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类型、人员配备、律师业的分工、分化产生深刻地影响。
律师的分布,很大程度上制约于经济因素,而经济因素则与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呈现出反向的负关系。这就是说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更多,这直接影响到律师服务的质量,同时也加大了律师的负担程度。而另一方面则说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业务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程度不足,大量的案件压力并非必然导致律师业的分工和精细化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调整律师业结构、促进律师业向专业化、多元化、精细化发展仍然有很长的一段道路。
河南省位于中国的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之东部沿海地区仍有差距。但是河南省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另外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纳入国家战略层面的要求,律师以及法律服务的结构调整、优化就成为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构建优良法治环境的核心环节。
2010年,河南省的经济指标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15930元,这一数值相比2000年,增长了近三倍,而与经济的发展相比,律师代理案件的数量并未显著的增长,律师业务范围仍以传统诉讼业务为主。法律顾问单位数量在2000出现高峰以后,出现了下降的趋势。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全国非诉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仍旧较小,且出现了负增长的趋势。
三、中原经济区律师业发展与整合的策略
(一)职业管理方式的转变 律师业形成职业共同体,形成职业的自我管理模式有其理论根源。律师在一个相对自由的市场中寻求和获得自己的竞争优势其目标就是经济上的回报和社会地位,律师首先需要建构适合销售的商品,但仅此服务的生产者只是成为了一个行业,要成为一个专业性职业,他们必须寻求社会封闭。封闭的策略把重点放在训练或测试上,个人生产者或机构生产者可能会被要求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由此使得生产者变得合格或使服务到位。封闭可以通过对资格职称、注册登记或执照的专有权来实现。封闭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可能根据职业商品的市场状况不同而不同。封闭是职业、大学和国家协商的结果。但是尽管职业不断地向“独立”这一陈旧的原则求助,封闭最终还是依赖于国家的权力。
不同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下,律师自治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实践中形成了日本的排除行政干预和外部干预的高度律师自治模式,美国的职业协会和法院的律师自治模式,以及德国的职业协会、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三重管理模式。中国律师职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并非照搬他国的经验和做法,而是需要分析法学教育、职业团体、国家权力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谈论何种管理模式更符合职业的内在需求,更有利于职业的未来发展。就目前的现状而言,确立法律服务行业自治的发展需要厘清几个问题。首先,司法行政部门的对法律服务行业是否应该监管,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种监管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那些层面上发生;其次,行业自治在目前情况下应采取哪些改革措施,哪些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后,未来行业自治的发展方向如何。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将大体上构建出行业自治发展的图景。笔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在现时条件下有存在的必要,这种存在不仅仅由于行业自治没有很好的建立,同时也是基于对自治本身存在的某种缺陷。也就是说某些领域的内容涉及的法律服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仅仅依靠行业自治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通过政府的调控来完成。从社会效果来看这些领域往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律师收费、法律援助、律师行业准入领域。
(二)政府法治化治理的策略
中原经济区的整体发展过程,是经济、社会、文化完成转型的过程,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需要发挥法律职业的功能来实现有效的整合,与此同时,法律职业内部也经历着深刻的结构变迁。因此,我们通过法治来解决社会的有效治理,其中也蕴含着借由法律调整来促进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的意涵。
在法治环境下,法律无疑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缘于权威性、持续性、强制性的特征,使其拥有了其他调控手段所无法比拟的优点。由于规则创制实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规则创制之后,通过法律的实施可以形成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和利益分配格局,立法的科学、民主不仅仅关涉法律实施的好坏,还关系社会公平、正义这样一个更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中国现行律师立法如何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特殊要求,有效地推进律师业的和谐发展无疑需要我们更为深入的研究,从立法的原则看,立法的民主和科学一直的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抽象性的原则尽管可以为我们提供某种指导,但是实践中还需要我们去将这一原则予以充实,使其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如在上一轮律师、公证制度改革中,没有明确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这需要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作出更为明晰的定位。又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工作条例予以解决,从而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环境。为此,就需要进一步夯实现代法律服务业的法治基础,为其加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法律支撑。
四、结语
法治兴,则律师兴,中国律师业的成长伴随着法治的兴起,现今,法治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不二选择,律师业也必然在法治成长中迎来新的机遇。然中国法律职业成长时间极短,从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到市场化、职业化的运作过程中,律师业结构变迁中的文化认同、职业结构的调整政府的治理策略亟需整合并依据法律服务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做出部署。
注释: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99-203.
2010年河南省律师工作总结.河南律师网.http://www.hnlawyer.org/index.php/Index-article-cctid-48-id-279.
Richarad L.Abel,American lawyer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缪蒂生.加快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法制网.2010-10-20.
关键词 区域开发 政府治理 市场机制
作者简介:郭国坚,法学博士,河南科技大学副教授,应用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洛阳市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研究方向:司法制度、法治理论、司法原理。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191-02
一、现代法律服务业的价值
区域经济的发展,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提供的产出——法律服务,尤其是法律职业中的律师和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区域经济秩序的完善,离不开提供法律服务群体的努力。在法律服务业中,律师以及无数法律工作者,以其精细、优质的法律服务,为企业、人民团民、政府、弱势群体提供咨询、代理案件、解决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问题,在诉讼中,以其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素养,为广大民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这些不仅仅缓解了社会矛盾,实现了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同时,法律服务业也提供了众多的工作岗位,为经济的发展,贡献了力量。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服务业的成长,不仅可以推动服务业的增长,而且必将为中原经济区新一轮的经济建设,提供不竭的动力。
二、现代法律服务业的成长困境
(一)文化认同与职业化进程的不足
律师职业、律师制度的发展是与法治进程相伴随的,唯有社会形成法治氛围、国人法律意识增进,律师业才存在发展的土壤。 加之儒家学说中无讼思想的影响,百姓中间占主导地位的是畏诉、厌诉、贱诉。由此可见,传统中国缺乏律师制度发展的内生机制。
当代中国律师业发展的轨迹,在逐步地实现自治和社会化的过程中,律师初步具备了行业性的特征,但是从律师业务、行业自治、组织形式、政治参与、律师权利、管理体制等方面仍显稚嫩,与西方意义上的律师职业相距甚远。中国律师业结构变迁是必然的结果,中国律师业的分化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客户类型、国家、法律领域都可能成为分化的因素。但中国律师业的内部整合较低,法律共同体难以实现,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地位还达不到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律师业的水平。
(二)政府对律师职业管理方式的转变
美国学者麦宜生对中国律师业开展的研究,其调查结果表明在中国律师业组织形式的转变中,中国律师业的社会结构也出现了类似于两个“半球”的分化,然而,这一分化的基础并非不同的客户类型或者不同的法律领域,而是律师与国家的关系。这一判断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国家权力中国律师业结构变迁中的作用。但从初衷看,组织形式的转变,恰恰是国家权力在律师业发展中,逐步削减的过程,现今国办所收入和比重在律师业中已经大幅缩减。
国家治理对律师业变迁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这种作用是通过特定政策的实施、法律法规的制定来影响律师业结构形式。截至2009年年底,河南省694家律师事务所中有合伙所522家、国资所57家、个人所115家。政府对律师业的推动不仅表现为通过立法的形式促使律师业结构的变迁,还体现为通过日常的管理和政策的实施来积极地引导律师业务范围的调整,以中原经济区建设为例,河南省2010年积极引导律师围绕中心工作服务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这种价值诉求的指引下,我省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拓展。1.组建专项律师服务团。2.积极组织全省律师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法律服务。 3.引导律师为“南水北调”工程提供法律服务。4.组织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服务民生工程。
(三)市场条件下的律师业的变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由市场来完成,这种配置是通过法律服务的提供方与需求方的相互关系来实现的。从宏观上,区域法律服务的供给与该地区的人口、经济、法治状况等条件紧密相关。从微观上,法律服务的需求促使提供方按照市场的需求方向进行合理的流动,法律服务的需求也促使法律提供方不断的进行结构调整,通过市场调控机制,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类型、人员配备、律师业的分工、分化产生深刻地影响。
律师的分布,很大程度上制约于经济因素,而经济因素则与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呈现出反向的负关系。这就是说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代理的案件数量更多,这直接影响到律师服务的质量,同时也加大了律师的负担程度。而另一方面则说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业务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的程度不足,大量的案件压力并非必然导致律师业的分工和精细化发展,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调整律师业结构、促进律师业向专业化、多元化、精细化发展仍然有很长的一段道路。
河南省位于中国的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之东部沿海地区仍有差距。但是河南省是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另外随着中原经济区建设纳入国家战略层面的要求,律师以及法律服务的结构调整、优化就成为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构建优良法治环境的核心环节。
2010年,河南省的经济指标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了15930元,这一数值相比2000年,增长了近三倍,而与经济的发展相比,律师代理案件的数量并未显著的增长,律师业务范围仍以传统诉讼业务为主。法律顾问单位数量在2000出现高峰以后,出现了下降的趋势。非诉讼法律事务在全国非诉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仍旧较小,且出现了负增长的趋势。
三、中原经济区律师业发展与整合的策略
(一)职业管理方式的转变 律师业形成职业共同体,形成职业的自我管理模式有其理论根源。律师在一个相对自由的市场中寻求和获得自己的竞争优势其目标就是经济上的回报和社会地位,律师首先需要建构适合销售的商品,但仅此服务的生产者只是成为了一个行业,要成为一个专业性职业,他们必须寻求社会封闭。封闭的策略把重点放在训练或测试上,个人生产者或机构生产者可能会被要求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由此使得生产者变得合格或使服务到位。封闭可以通过对资格职称、注册登记或执照的专有权来实现。封闭所要达到的程度也可能根据职业商品的市场状况不同而不同。封闭是职业、大学和国家协商的结果。但是尽管职业不断地向“独立”这一陈旧的原则求助,封闭最终还是依赖于国家的权力。
不同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下,律师自治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实践中形成了日本的排除行政干预和外部干预的高度律师自治模式,美国的职业协会和法院的律师自治模式,以及德国的职业协会、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三重管理模式。中国律师职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并非照搬他国的经验和做法,而是需要分析法学教育、职业团体、国家权力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谈论何种管理模式更符合职业的内在需求,更有利于职业的未来发展。就目前的现状而言,确立法律服务行业自治的发展需要厘清几个问题。首先,司法行政部门的对法律服务行业是否应该监管,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这种监管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那些层面上发生;其次,行业自治在目前情况下应采取哪些改革措施,哪些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最后,未来行业自治的发展方向如何。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将大体上构建出行业自治发展的图景。笔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在现时条件下有存在的必要,这种存在不仅仅由于行业自治没有很好的建立,同时也是基于对自治本身存在的某种缺陷。也就是说某些领域的内容涉及的法律服务人员的切身利益,仅仅依靠行业自治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通过政府的调控来完成。从社会效果来看这些领域往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这些领域主要包括律师收费、法律援助、律师行业准入领域。
(二)政府法治化治理的策略
中原经济区的整体发展过程,是经济、社会、文化完成转型的过程,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需要发挥法律职业的功能来实现有效的整合,与此同时,法律职业内部也经历着深刻的结构变迁。因此,我们通过法治来解决社会的有效治理,其中也蕴含着借由法律调整来促进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的意涵。
在法治环境下,法律无疑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缘于权威性、持续性、强制性的特征,使其拥有了其他调控手段所无法比拟的优点。由于规则创制实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规则创制之后,通过法律的实施可以形成一种新的法律秩序和利益分配格局,立法的科学、民主不仅仅关涉法律实施的好坏,还关系社会公平、正义这样一个更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中国现行律师立法如何才能适应社会转型的特殊要求,有效地推进律师业的和谐发展无疑需要我们更为深入的研究,从立法的原则看,立法的民主和科学一直的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抽象性的原则尽管可以为我们提供某种指导,但是实践中还需要我们去将这一原则予以充实,使其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如在上一轮律师、公证制度改革中,没有明确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这需要进一步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作出更为明晰的定位。又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三难”问题,完善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问题,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工作条例予以解决,从而进一步改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环境。为此,就需要进一步夯实现代法律服务业的法治基础,为其加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法律支撑。
四、结语
法治兴,则律师兴,中国律师业的成长伴随着法治的兴起,现今,法治成为中国社会治理的不二选择,律师业也必然在法治成长中迎来新的机遇。然中国法律职业成长时间极短,从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到市场化、职业化的运作过程中,律师业结构变迁中的文化认同、职业结构的调整政府的治理策略亟需整合并依据法律服务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做出部署。
注释: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99-203.
2010年河南省律师工作总结.河南律师网.http://www.hnlawyer.org/index.php/Index-article-cctid-48-id-279.
Richarad L.Abel,American lawyer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
缪蒂生.加快建设现代法律服务业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法制网.201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