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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投资的安全,避免政治风险损失,实行的事后弥补的保险制度。美国1948年首创该制度成效显著。目前各主要资本输出国相继建立了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制度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但同时面临着较大的政治风险。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必要性
1 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在数量上和规模上都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总局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①,截至2010年中国海外投资565亿美元,居全球第五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可见境外投资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对外投资领域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从初期的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邮政业、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等;投资区域从欧美、港澳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拓展到亚太、非洲、拉美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
目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大部分集中于亚非拉一带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局不稳定、政策多变、法律体制不完备,加上国际局势不稳定因素的增加,恐怖主义威胁的上升以及地区冲突的不断,使得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大大增加,面临的政治风险随时有可能爆发甚至直接威胁了海外投资企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怎样构建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利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方面主要依赖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条例,尚没有一部专门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律层面的规范。目前我国调整海外直接投资的法规主要包括:
2.1 国内法方面
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以及1995年颁布并经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就我国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实施保险的专门性规定。
国务院曾经委托商务部,在1985年2月制定了《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也颁布过《关于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等,上述法规都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就我国海外投资的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涉及到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实践中,1998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口信用险部受国务院委托开办了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2001年12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2003年1月,该公司推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并制定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指南》,但该《指南》显然不能作为法律渊源来使用。
2.2 国际法方面
我国于1988年4月签署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国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但我国更多的承受了作为资本输入国的义务,而且MIGA的担保容量有限,费率较高,海外投资仅有较少一部分能得到MIGA的担保。另一方面,截止目前我国已与12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由于我国国内没有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这些双边协定相配合,导致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规定被束之高阁,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
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国内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国内立法无法满足蓬勃发展的海外投资的需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尽管推出了各种各样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但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明显滞后,专门性立法处于空白状态。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保险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它于1995年颁布,在立法模式上采用"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督主体之间的监督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第二次修改是在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强化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措施手段。虽然这部《保险法》历经两次较大的修改,但商业性依然太强,没有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的规定。
另外,涉及海外投资管理的有关促进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外投资保险能挨上边的非法律法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制定的《投资指南》相关规定也极为笼统和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如承保机构的设立、投保人的资格条件、承包范围等立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目前绝大多数中国企业所进行的海外投资活动仍然游离于国家保险机制之外,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3.2国际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MGIA,理论上我国企业可以通过投保该机构获得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投保该机构有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MGIA机构缺少对资本输出国利益的考虑。另外MIGA担保容量有限,我国股份只占3.1%②,无法满足大量海外投资活动的投保需求。同时MIGA对海外投资者的保护条件苛刻,费用高昂,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仅有较少一部分能得到MIGA的担保。
因此,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完备的、操作性强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对促进和保障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是十分必要和急切的。
4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具备客观的物质经济基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为该制度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经济基础。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335353亿元,外汇储备达到2.3992万亿美元③,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使我国己经具有了较为客观的物质经济基础,为海外投资保险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持。
具备承保的实践基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于2003年1月推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并制定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指南》。在将近十年的承保实践中,中国信保已实际对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承租人违约等政治风险进行承保,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中国信保已成为"投资和信用保险人协会"(简称"伯尔尼协会") 的正式成员④,通过与国际知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广泛合作和联络,中国信保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与国际资本市场对接的有效平台。截止目前,中国信保已为多项国内外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了保险服务,并多次在国际知名杂志组织的评选中获奖,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水准。
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和管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法规,具备一定的涉外立法经验。我国先后于1988年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92年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等国际多边条约,而且至今已与123个国家及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肯定的说国内法治的建设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的签署、加入,都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①国际投资法.史晓丽,祈欢著[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0
②国际投资法.史晓丽,祈欢著[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5.
③国际投资法.史晓丽,祈欢著[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13.
④国际投资法.余劲松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1.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必要性
1 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海外投资在数量上和规模上都取得了迅猛的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国家外汇总局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①,截至2010年中国海外投资565亿美元,居全球第五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可见境外投资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对外投资领域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从初期的贸易方面发展到资源开发、邮政业、商务服务业、金融业等;投资区域从欧美、港澳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拓展到亚太、非洲、拉美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
目前,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大部分集中于亚非拉一带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局不稳定、政策多变、法律体制不完备,加上国际局势不稳定因素的增加,恐怖主义威胁的上升以及地区冲突的不断,使得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风险大大增加,面临的政治风险随时有可能爆发甚至直接威胁了海外投资企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所以怎样构建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切实保障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利益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保险方面主要依赖有关主管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和条例,尚没有一部专门调整海外投资保险关系的法律层面的规范。目前我国调整海外直接投资的法规主要包括:
2.1 国内法方面
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以及1995年颁布并经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就我国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实施保险的专门性规定。
国务院曾经委托商务部,在1985年2月制定了《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具体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也颁布过《关于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等等,上述法规都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就我国海外投资的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涉及到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保护问题。
在实践中,1998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口信用险部受国务院委托开办了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2001年12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2003年1月,该公司推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并制定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指南》,但该《指南》显然不能作为法律渊源来使用。
2.2 国际法方面
我国于1988年4月签署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国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但我国更多的承受了作为资本输入国的义务,而且MIGA的担保容量有限,费率较高,海外投资仅有较少一部分能得到MIGA的担保。另一方面,截止目前我国已与123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由于我国国内没有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这些双边协定相配合,导致这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规定被束之高阁,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用。
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国内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国内立法无法满足蓬勃发展的海外投资的需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尽管推出了各种各样的海外投资保险产品,但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明显滞后,专门性立法处于空白状态。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保险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它于1995年颁布,在立法模式上采用"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合一的模式,既调整保险市场主体与保险监督主体之间的监督关系,也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已经历了两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2年;第二次修改是在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强化了对保险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保险监管的措施手段。虽然这部《保险法》历经两次较大的修改,但商业性依然太强,没有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的规定。
另外,涉及海外投资管理的有关促进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海外投资保险能挨上边的非法律法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制定的《投资指南》相关规定也极为笼统和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如承保机构的设立、投保人的资格条件、承包范围等立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以至于目前绝大多数中国企业所进行的海外投资活动仍然游离于国家保险机制之外,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3.2国际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已经加入了MGIA,理论上我国企业可以通过投保该机构获得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投保该机构有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MGIA机构缺少对资本输出国利益的考虑。另外MIGA担保容量有限,我国股份只占3.1%②,无法满足大量海外投资活动的投保需求。同时MIGA对海外投资者的保护条件苛刻,费用高昂,我国企业海外投资仅有较少一部分能得到MIGA的担保。
因此,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完备的、操作性强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对促进和保障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是十分必要和急切的。
4 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具备客观的物质经济基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为该制度建立和完善提供了经济基础。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了335353亿元,外汇储备达到2.3992万亿美元③,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使我国己经具有了较为客观的物质经济基础,为海外投资保险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持。
具备承保的实践基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于2003年1月推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并制定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投保指南》。在将近十年的承保实践中,中国信保已实际对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承租人违约等政治风险进行承保,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中国信保已成为"投资和信用保险人协会"(简称"伯尔尼协会") 的正式成员④,通过与国际知名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广泛合作和联络,中国信保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与国际资本市场对接的有效平台。截止目前,中国信保已为多项国内外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了保险服务,并多次在国际知名杂志组织的评选中获奖,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水准。
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和管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法规,具备一定的涉外立法经验。我国先后于1988年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92年加入《解决国家与他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等国际多边条约,而且至今已与123个国家及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肯定的说国内法治的建设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国际双边和多边条约的签署、加入,都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①国际投资法.史晓丽,祈欢著[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0
②国际投资法.史晓丽,祈欢著[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5.
③国际投资法.史晓丽,祈欢著[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13.
④国际投资法.余劲松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