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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斡旋受贿的有关规定作了新的修正,扩大了这一罪的犯罪主体范围。而这一修改引起了人们对原条文中“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一犯罪构成要件的反思。刑法第388条与一般受贿罪相比有着自己的独立罪状,应该有自己的独立罪名,罪名确认上,应该是斡旋受贿罪,而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