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的刑事处理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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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醉酒驾驶行为按不同情形或构成不同罪名,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辨明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醉驾入刑不会一蹴而就,仍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
  关键词醉驾 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简介:胡琴,顺德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297-01
  
  一、醉酒驾驶与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本条规定分析危险驾驶罪(本文仅探讨醉酒驾驶情形)的构成。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方面对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的依据是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因此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醉酒驾驶构罪属于刑法理论的行为犯。
  二、醉酒驾驶(肇事)构成的其他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醉酒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酒驾驶(肇事)可能触犯的其他罪名主要有: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如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刑法理论的结果犯。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醉酒驾驶就是危险方法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认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综上可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有:
  1.主观犯意的区别。这是以上罪行最大的区别。危险驾驶罪的罪犯主观上是间接故意;交通肇事罪的罪犯主观上是过失,它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主观上是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虽同为故意犯罪,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内容有所区别。前者对醉驾行为是故意,对行为造成的后果是过失,后者对行为和后果都是故意。
  2.危害程度与犯罪性质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惩治尚未发生严重后果的醉驾行为,危害程度较轻;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性质尚属较轻的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性质极为恶劣的会引发巨大危害的犯罪。
  三、关于刑事惩治醉酒驾驶(肇事)的一些思考
  正确处理对醉驾的行政处罚与司法追诉的关系。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年内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实际中法律的执行并不到位。治理醉酒驾驶行为,真正严厉处罚的并不多,即使是在全国交通安全的专项整治,行政处罚的力度也视情节区别对待,各有差异。对醉酒驾驶行为的行政处罚及威慑力,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醉驾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被刑事追诉,从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的一审、二审,至判决生效之后可能出现的申诉、再审,不得不考虑诉讼成本问题。行政处罚的未充分发挥与司法追诉的高成本之间的矛盾,是醉驾入刑后必须解决的问题。一是强化行政处罚的力度与执行力,从而有效遏制醉酒驾驶;二是对危险驾驶的司法处理应以快捷、简便的原则进行。从醉驾入刑判决第一案来看,案发7日就一审入罪,各机关都采取了简易处理程序。但这毕竟是个案处理,追诉程序的规范化有待于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明确危险驾驶罪定罪标准,对醉驾者不枉不纵。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刑法理论认为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考虑其主观认识和意志因素。完全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1驾车”的客观醉驾标准在评价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有一致的法律效果?是否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1就一定证明其属于醉酒的意识模糊状态?这涉及到个体对酒精的耐受程度。若不考虑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唯依客观标准,难免会有客观归罪之嫌。因此,对于醉酒驾驶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标准。在个案的事实、证据判断上,也不能绝对化,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高贵君,韩维.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学.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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