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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个十分类似的权利存续期间。许多学者从两者性质的不同、立法精神的不同、客体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传统观念还从两者起算点的不同、是否可以变更的不同、是否可以约定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区分并不正确,经不起理论与实践的推敲。所以,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准还在于两者适用对象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