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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合作社”这五个字来谈,包含两层大的意思:一是“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 “农民合作社的设立条件、设立成员、农民所占比例”明文规定:农民合作社的设立“至少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五人以上的成员组成,并且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这就是农民必须放在首位根源所在;二是“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中明文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就是说:“农民合作社”是由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农民—商量—办事合伙—发展.农民合什么伙?办什么事?怎么办?即大家斗钱出来,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共同商量着办好某件事.如何办好农民合作之事?也就是笔者所写的主题“浅谈农民合作社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