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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现有基建财务核算过程中,发现基建财务核算出现二种模式,一是按基本建设财务模式、二是按企业财务模式。
关键词:基建财务核算;基本建设财务模式;企业财务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142-02
河南国有煤炭企业经过改制后,已转变为股份制企业,再加上近几年不断的重组、兼并后企业规模呈加速发展趋势,基建项目也涵盖许多的行业。在现有基建财务核算过程中,发现基建财务核算出现二种模式,一是按基本建设财务模式、二是按企业财务模式。经过对企业财务制度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对比,二者之间最关键的差别在投资主体不同,实行怎样的财务核算模式,提出个人的不同看法。
一、核算方法根据投资主体进行选择
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我们可以清晰看到,除国家专项基建安排实施基建财务,绝大部分企业现在的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已经并轨,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因此在企业投资项目,都有企业申报项目,由国资委、经贸委审批后建设,资金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除国家财政拨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外,其他投资基建项目应实行企业财务制度核算,其优点:
第一、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能满足基本建设内容的需要。
第二、保持财务核算的连续性要优于基本建设财务核算。
第三、可以结合财务制度与基建财务制度在控制方面有互补作用,更便利财务核算,如对借款利息资本化、在建项目达到生产状态的条件和财务收支审核的制度等等。
二、财务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内容
在设置会计科目时,首先要仔细看清项目预算的构成,为设置会计科目打下坚实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土建、建安、设备、材料划分4大类,在4大类中再按照企业固定资产类别再进行详细设置,将这4大类设置为项目核算,对应不同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设置备查账。
三、工程项目的核算
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对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辨认的工程费用或支出直接计入所属工程项目,对于难以辨认的费用或支出以具体设备、设施及用途归集,划清有关费用的界限,正确计算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到具体工程成本,按成本项目核算。核算方法为:前期工程所发生的成本支出先按性质归集,待分配确定后,按分配标准分别计入在建工程的分配对象中。分配标准:按照主要建筑安装工程的价值进行分配待摊费用、开办费、其他支出等工程成本。所设成本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不需要安装工程、配套工程、待摊费用、开办费、其他支出。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支出先通过“开办费”科目归集,待工程项目完工后按工程造價的比例摊入各项工程成本。
四、工程款项支付控制
必需支付的各项工程款包括前期的预付款、施工当中的进度款和完工的质保金等,都要严格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法合同认真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一般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一定的前期预付款,而建设单位为保障工程按时开工,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支付的预付款和合同进行履约保函,约束和促使施工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中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首先审查所付的每一笔款项是否已列入批准的计划项目内,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工程招投标,付款手续是否齐全,收款单位的账户是不是已签合同的法人单位的基本银行结算账户,收据或发票的出票人是否正确,加盖的印章是不是合同签约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对容易出差错的款项,如材料的价差款、水电费以及包含在工程造价中而由建设方垫付的费用,会计人员必须与工程造价人员一起进行审计核算,对一个项目由多个工程审计人员审计的情况,要检查各分项项目是否重结或漏结。
五、涉及基建项目的税金
基建期间涉及的税金有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进入在建工程科目。
印花税主要有企业设立登记的营业执照、签订合同、会计账薄应交纳的税金。
营业税有施工单位建设的建安工程。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只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完工进度提供实际交纳当地税务部门的完税单据。
增值税是建设单位在试运转期间按销售收入比例应交的税金。
六、试运行期间的财务核算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处于半基建半生产状态,重点是如何划分基建支出和试生产支出的界线。
划分的原则是:
1、能直接确认为生产服务的各项支出直接进入试生产成本支出。
2、不能直接确认的支出如工资、电力,材料等可按照概算的定员、定额和运行时间进行分配。
试运转期间的收入、支出和税金通过相关科目对冲后转入在建工程。
七、基建竣工时间的确认
按照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基建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在建项目可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定义相一致的,因此可按照执行。
八、试运转向生产移交年度所计提折旧所得税汇算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可见,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前提是工程必须办理了竣工结算程序。也就是说,税法上对固定资产计税是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这一规定与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因为会计准则并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如果已投入使用的生产车间迟迟不能办理竣工结算手续,那么企业可以按照会计规定继续对未竣工结算工程计提折旧,但是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把未竣工结算工程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计算补缴相应的所得税。
作者单位: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新郑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
关键词:基建财务核算;基本建设财务模式;企业财务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142-02
河南国有煤炭企业经过改制后,已转变为股份制企业,再加上近几年不断的重组、兼并后企业规模呈加速发展趋势,基建项目也涵盖许多的行业。在现有基建财务核算过程中,发现基建财务核算出现二种模式,一是按基本建设财务模式、二是按企业财务模式。经过对企业财务制度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对比,二者之间最关键的差别在投资主体不同,实行怎样的财务核算模式,提出个人的不同看法。
一、核算方法根据投资主体进行选择
根据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我们可以清晰看到,除国家专项基建安排实施基建财务,绝大部分企业现在的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已经并轨,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因此在企业投资项目,都有企业申报项目,由国资委、经贸委审批后建设,资金来源于企业自有资金。除国家财政拨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外,其他投资基建项目应实行企业财务制度核算,其优点:
第一、企业会计制度核算能满足基本建设内容的需要。
第二、保持财务核算的连续性要优于基本建设财务核算。
第三、可以结合财务制度与基建财务制度在控制方面有互补作用,更便利财务核算,如对借款利息资本化、在建项目达到生产状态的条件和财务收支审核的制度等等。
二、财务核算会计科目的设置内容
在设置会计科目时,首先要仔细看清项目预算的构成,为设置会计科目打下坚实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土建、建安、设备、材料划分4大类,在4大类中再按照企业固定资产类别再进行详细设置,将这4大类设置为项目核算,对应不同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设置备查账。
三、工程项目的核算
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工程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工程项目的单项工程,对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辨认的工程费用或支出直接计入所属工程项目,对于难以辨认的费用或支出以具体设备、设施及用途归集,划清有关费用的界限,正确计算工程项目成本。核算到具体工程成本,按成本项目核算。核算方法为:前期工程所发生的成本支出先按性质归集,待分配确定后,按分配标准分别计入在建工程的分配对象中。分配标准:按照主要建筑安装工程的价值进行分配待摊费用、开办费、其他支出等工程成本。所设成本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不需要安装工程、配套工程、待摊费用、开办费、其他支出。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支出先通过“开办费”科目归集,待工程项目完工后按工程造價的比例摊入各项工程成本。
四、工程款项支付控制
必需支付的各项工程款包括前期的预付款、施工当中的进度款和完工的质保金等,都要严格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法合同认真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一般会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一定的前期预付款,而建设单位为保障工程按时开工,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支付的预付款和合同进行履约保函,约束和促使施工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中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首先审查所付的每一笔款项是否已列入批准的计划项目内,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工程招投标,付款手续是否齐全,收款单位的账户是不是已签合同的法人单位的基本银行结算账户,收据或发票的出票人是否正确,加盖的印章是不是合同签约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对容易出差错的款项,如材料的价差款、水电费以及包含在工程造价中而由建设方垫付的费用,会计人员必须与工程造价人员一起进行审计核算,对一个项目由多个工程审计人员审计的情况,要检查各分项项目是否重结或漏结。
五、涉及基建项目的税金
基建期间涉及的税金有印花税、营业税、增值税、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进入在建工程科目。
印花税主要有企业设立登记的营业执照、签订合同、会计账薄应交纳的税金。
营业税有施工单位建设的建安工程。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只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完工进度提供实际交纳当地税务部门的完税单据。
增值税是建设单位在试运转期间按销售收入比例应交的税金。
六、试运行期间的财务核算
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处于半基建半生产状态,重点是如何划分基建支出和试生产支出的界线。
划分的原则是:
1、能直接确认为生产服务的各项支出直接进入试生产成本支出。
2、不能直接确认的支出如工资、电力,材料等可按照概算的定员、定额和运行时间进行分配。
试运转期间的收入、支出和税金通过相关科目对冲后转入在建工程。
七、基建竣工时间的确认
按照财建(2002)394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
基建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在建项目可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定义相一致的,因此可按照执行。
八、试运转向生产移交年度所计提折旧所得税汇算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可见,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前提是工程必须办理了竣工结算程序。也就是说,税法上对固定资产计税是以工程的竣工结算为标志,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计提的折旧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这一规定与会计准则是有差异的,因为会计准则并没有将预定可使用状态等同于工程的竣工结算,有可能存在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如果已投入使用的生产车间迟迟不能办理竣工结算手续,那么企业可以按照会计规定继续对未竣工结算工程计提折旧,但是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把未竣工结算工程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计算补缴相应的所得税。
作者单位: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新郑精煤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