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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三阶层理论与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三阶层理论存在自身的弱点及缺陷,且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现状考虑,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不应引入三阶层理论,而应当继续适用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但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必须进一步加强“程序正当”意识,明确客观优先的排列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