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收编民间反扒组织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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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夏时利,男,安徽池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8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摘要:公安机关收编民间反扒组织的实践引发社会争论,支持者认为,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效益;反对者认为,公安机关是在转嫁义务、推卸责任,忽视志愿者权益的保障。分别从法律视角、政治学视角、社会实践视角对公安机关收编民间反扒组织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论证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增强组织合力,保障志愿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关键词:民间反扒组织;公共物品;善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233-02
  1 公安机关收编民间反扒组织的法律视角分析
  有学者分析指出,志愿反扒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民间反扒志愿者发现正在实行的扒窃犯罪,可以依法采取正当防卫,及时制止不法侵害,并可以依法将行为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也有学者质疑,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反扒活动具有治安执法和刑事侦查双重属性,只能分别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刑事侦查部门从事,其它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只有协助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得单独参与。建立专门的组织从事反扒活动与“公民扭送”具有截然不同的法律性质,不能成为民间反扒组织开展活动的法律依据。
  因此,从法律角度考虑,赋予民间反扒组织一个合法的身份,使之参与反扒的行为在理论上不容置疑,应将其收编入公安机关,经过仔细考察、严格筛选、认真培训、规范管理,同时提供技术上、资金上、法律上的支持,将游走于法律与道德边缘的民间活动变为有法可依的辅警行为,是民间反扒组织存续的最好方式。
  2 公安机关收编民间反扒组织的政治学视角分析
  按照公共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来分析,“公共物品指社会成员共同消费的物品,它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治安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公共物品。首先,公共治安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公共治安一旦提供出来,在技术上无法将“搭便车者”排除在公共治安的受益范围之外或者排他的成本极高。在公共治安的提供方面,每增加一个单位公共治安的供给,不需要增加生产一个单位公共治安所需的成本,即根本不需要追加资源的投入。反过来,减少了个人的消费量,也并不导致边际成本的减少,即没有必要排除他人对公共治安的享用。其次,在公共治安的消费上,也不具有竞争性。每增加一个公共治安的消费者,根本不会减少其他人对公共治安的满足程度,即某人对公共治安的消费不排斥和妨碍他人同时享用。正是由于公共治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公共治安的提供者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向社会获得相应回报,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企业不愿意提供公共治安的供给。因此,公共治安一直是由政府来提供的。由于政府在公共治安服务上成了独家经营者,导致公共治安供给不足和供给上的低效率。
  随着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兴起,“公共提供不等于公共生产”的观念逐渐盛行,出现了政府提供、私人生产的现象。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上不但可以动员社会成员参与,甚至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将部分公共物品的生产向社会开放,以契约的方式引入多元生产主体,营造一个竞争的局面,以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
  公安机关收编民间反扒组织顺应了新公共管理的思潮,体现了善治理念。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良性互动,实现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在全球化到来的今天,社会风险丛生,单个治理机制失效,因此必须构建多中心的复合治理模式,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都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而有效的规避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取得持久的共同受益。
  3 民间反扒组织生存状态的实证比较分析
  厦门反扒志愿者大队挂靠厦门轮渡公交派出所,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反扒大队有严密的组织章程和行为规范。“反扒志愿者属于自发性的群众组织,不具有执法权,所有行动均应在公安机关指导下进行”,“反扒队员的主要职能,是协助警方在车上、站点及公共场所进行反扒、反抢。如在平常遇到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时,应积极充当警方信息员角色,在警方和大队长知情并同意之前,不准私自组织队员采取行动。”这两个条款准确界定了反扒大队的性质和志愿者在行动中的角色,确保志愿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反扒活动。“队员违规使用防卫器械伤及嫌疑人者,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条款,规范了志愿者行为,防止权力滥用。派出所指定专人联络,定期召集会议,监督和带领反扒志愿者开展反扒工作。厦门市公安局及时出台了红头文件,保证对义务反扒提供组织和资金上的支持。为了最大限度避免义务反扒队员可能陷入的生命危险和司法困境,经市政府出面协调,厦门市中山医院为他们开辟救护绿色通道,享受与警员同等的待遇。政府出资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政部门的积极作为,鼓励了民间正义之举,满足了社会需求,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体现出执政智慧,凝聚民心。
  海口警方也将民间反扒组织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严格规范准入制度:“除了有强烈的正义感、热衷公益事业、敢于同犯罪作斗争外,必须要有身份证明和固定住所、固定单位、固定收入。”经严格审查,培训合格后,为达到要求的志愿者颁发证书。严格的日常管理:队员在开展反扒行动时,只能和民警或便衣一起,分组行动,协助完成反扒任务。定期聘请法律专家宣讲法律知识,邀请反扒能手教授反扒技能,培养志愿反扒者的法律素养和实战能力,提高反扒组织的整体水平。同时明确规定“反扒队员没有工资福利待遇,自行承担反扒费用,但警方将对成绩突出者予以适当奖励”,为保障反扒队员的人身安全,为他们购买了保险。
  同样是民间反扒力量的郑州民间反扒联盟却坚持了不到一年半的时间便濒临解散,原因是“注册资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无法落实,反扒联盟一直没得到民政部门的认可,目前还属于非法组织”,地方公安机关存在种种疑虑,拒绝收编反扒联盟。
  两相比较,可以清晰地看到公安机关收编民间反扒组织是保证民间力量积蓄、壮大的必然选择。
  4 反扒志愿者大队的规范化管理
  4.1 制定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组织性质:(所在市县名称)志愿者反扒大队是(哪些机关)共同倡议建立的一支专门维护(哪个地区)治安秩序的群众性组织。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工作协调及奖惩由公安机关负责,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主要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在相关地区开展反扒活动,维护治安秩序。
  (3)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行动,定期考评,优胜劣汰,公开招募,进退自由的原则。
  (4)报名条件:年龄、学历、常住户口、固定住所、固定工作、稳定收入、身体健康,个人自愿参与,对反扒工作的风险性有足够的认识和精神准备,并征得父母或配偶的同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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