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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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随之加速,各地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并且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危害自身及家庭,对于社会也存在极为恶劣的影响,因此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文章以江苏省北部某县级检察院近几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起诉情况为基础,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缘由,提出防治对策,以期能够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 未成年人 江苏省 低龄化
  作者简介:尹炜杰,合肥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法学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74-03
  一、未成年人犯罪界定
  根据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理论,未成年人犯罪在我国主要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我国理论界认为,犯罪是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者在自身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而言,不满14周岁的人还处在幼年期,不能够完全正确地认识周围事物以及自己行为性质和意义,因此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而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具体行为并造成相应后果时,才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则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成年人是明确的法律用语,而对于儿童、少年、青少年等用词,尽管在概念上存在交叉,但并非严格的法律用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随之加速,各地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也呈现增长的趋势,以至于有学者把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和毒品犯罪并称为世界的三大公害。未成年人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生理、心理都没能完全发育成熟,心理状态不稳定,极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所引导。而未成年人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最重要的后备力量,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理应受到特别关注。
  笔者通过实地走访江苏省北部某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其近几年来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起诉及审理情况为基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展开分析、进行论述。该县为江苏省北部的一个普通县城,县域总面积约1041平方公里,人口约75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4.9%,笔者通过实地走访该人民检察院,得到的调研数据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现实意义。
  二、当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一)当地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根据当地检察院统计系统显示,从2012年12月到2016年1月29日,当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目为158起,共计308人。分别是2012年(12月份)18人,2013年95人,2014年133人,2015年75人,2016年5人(1月29日前),另有53人起诉被撤回,11人因案情重大被移交上级人民检察院处理。从数据上看,当地每年的未成年犯数量总体保持稳定,但综合来说,当地未成年人犯罪占到了当地犯罪总量的较大比重。仅就2014年来说,根据该院2015年度工作报告,当年该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共计437件589人,未成年人占到了22.6%。可见当地未成年人犯罪情况依然非常严峻
  (二)当地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1.从犯罪主体上看,存在着犯罪人年龄较为集中、男性偏多、文化程度较低的特点。从年龄上来看,犯罪人多集中在16~18周岁之间,16周岁以下犯罪的只有30人,占总数的9.7%。考虑到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实施上诉八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时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比例不算太低。在这30人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侵犯人身的犯罪,分别是4人犯故意杀人罪(移交上级检察院处理),8人犯抢劫罪,2人犯故意伤害罪,再加上另有5人被附条件不起诉,占的比重更大。人身侵犯型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犯罪人性别多为男性,文化程度最高不超过初中文化,职业多记载为无业游民。
  2.犯罪类型多样,以扰乱公共秩序罪为主,其次为侵犯财产型犯罪。在上诉308人中,犯聚众斗殴罪的106人,犯寻衅滋事罪的84人,占到了犯罪总数的61.7%,此两类罪都属于刑法分则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其次则以财产性犯罪较多,犯盗窃罪的有53人,占总数的17.2%,犯抢劫罪的有24人,占总数的7.8%。除此之外,还有13人因犯故意伤害罪,8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6人犯强奸罪,以及其他罪名而被检察机关立案的。
  值得注意的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都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所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根据1979年刑法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将之分解为四种具体的犯罪,其中两种便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同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类罪。
  3.从判决结果上来看,量刑相对较轻。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地法院根据法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多以拘役、不满三年徒刑或缓刑作为量刑结果宣判。比如,除去撤回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的,犯聚众斗殴罪的只有两人被宣判超过3年不满10年徒刑。有些罪行轻微的如一些盗窃罪只判决单处罚金。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从判决结果上来看,量刑相对较轻。当然,也有个别案例的判决结果相对较重,比如,在实际起诉的5名强奸犯中,2人被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2人被判处超过3年不满10年有期徒刑,1人则被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上诉308名未成年人犯罪中,量刑结果最重的一个。
  三、未成年人犯罪分析
  (一)缺乏基本的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淡薄
  根据上诉统计数据,当地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中,以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最为严重,而这两者都属于现行刑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且都是从1979年刑法分则中的“流氓罪”分离衍变出来的罪名,这就很有代表性和说服力。从中不难得出,未成年人犯罪的很大一个原因是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基本的社会责任感,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这些未成年人对社会缺乏基本的责任感,遇到突发事情时不能够进行很好地自我控制,反而恣意任性,甚至有时候无事生非。例如,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中,起因是双方在当地公园溜冰时,发生口角引发争执,遂相约纠结同伴进行斗殴,犯罪时年龄17岁。这样的案件以男性居多,从生理角度来看,具有较高水平雄性激素的个体在受到干扰时更易感到不安和紧张,因此更加冲动、易怒,容易引发侵犯。并且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正处于青春期,精力旺盛而心理状态不稳定,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往往是在爱虚荣、讲义气的心理下,或者是出于逆反心理的极端表现,很容易引发犯罪。
  另一方面,这些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和刑法缺乏正确的认识。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这些未成年人大多能达到初中文化水平。但只凭义务教育显然还不能够完全地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对法律的认识。有的未成年人认为自己还不满岁数,因此犯事以后不会遭受到处罚;有的人则对相关法律一知半解,知道自己在犯罪后会被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很“划算”。根据犯罪成本理论,当犯罪人认为犯罪效益能够大于合法效益时,更容易选择犯罪行为。正是由于这些未成年人缺乏对法律的正确认识,法律意识淡薄,自我放纵,最终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环境因素
  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家庭环境起着至关重要并且不可代替的作用。父母的言传身教将直接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发展,一般来说,在缺乏监护的家庭中长大的未成年人性格更容易偏向极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大量人员远离家乡外出务工,因而形成了为数众多的“留守家庭,使得他们的子女缺乏父母应有的教养。在当地,留守问题同样十分突出。
  当地虽然隶属江苏省,属于经济较发达地区,但是从省内部来看,地区贫富差距依然十分悬殊。该县地理位置处于江苏北部,2015年苏北五市的地区生产总值总共为17057亿元,只比全省排名第一的苏州市高一点(14490亿元),排名最低的宿迁市的年产值(2110亿元)甚至不如昆山一个县级市(2920亿元),县域经济则更加落后。迫于生存压力,当地大量人员到苏南地区打工而把子女留下。在一些案例中,一些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足够的家庭关注,通过飞扬跋扈的行为举止来引起关注,最终越陷越深,误入犯罪歧途。
  此外,即使是在结构完整的家庭关系中,家庭教育方式的适当与否也同样关系到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主要又有两种极端方式,一种是“粗放养式”,平时只关心子女的吃穿和成绩,而对其心理和道德漠不关心,在子女犯错误时,又简单粗暴地进行训斥甚至体罚;另一种是“过度溺爱式”,这样的父母大多从小受过较多苦难,或者孩子来之不易,再或是因为经济条件转好而生了二胎,这样的家庭往往唯子女之命而是从。在这两种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多自私、冷漠,抗挫折能力差,极个别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心理扭曲,也更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日常生活中表现多为举止轻浮,品行不端。在当地方言里,贬称其为“小活(和)尚”,意思是缺乏足够家庭管教的人。可见,家庭环境因素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重要关系。
  (三)社会环境因素
  除了家庭关系以外,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样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随着义务教育制度的普及,大部分未成年人都能接受初中文化程度的教育,但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再加上学校教育中长期的“唯成绩论”,使得思想品德等非考试重点课程很难发挥其基本作用,很多时候得让渡给语文、数学、英语等重点课程。德育工程的成绩很难量化,长期的“唯成绩论”使得许多未成年人心理素质不稳定,面对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几乎毫无抵抗能力。在以上案件中,未成年人多是早早离开校园融入社会,而又在社会不良风气引导下又一步步堕落。
  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数据量空前爆炸的“大数据”时代,虚拟网络世界的急速发展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科技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技术同样把许多负面糟粕文化毫无阻拦地直接带到未成年人的面前,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在某种程度上更是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形成起到了强大的催化作用,诸如暴力、色情、拜金等大量的负面文化充斥网络世界且很难净清。网络既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也是一个极度封闭的世界,网络既是社会发展的强大新兴动力,也是一些失足少年的沉迷之地。许多未成年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生活的不满,而投身于网络特别是众多光怪陆离的网络游戏中,在网络虚拟世界的无所不能和在现实生活中的无能为力,使得这些未成年人心中产生了极强烈的反差,感觉极度痛苦,继而在现实中举止失常。未成年人往往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上网费用用光了而网瘾正盛时往往会铤而走险;长期在电脑屏幕前处于紧张高压的状态,又会使得正在上网的未成年人焦躁、易怒,更加冲动,会因为小事而与他人引发冲突和争执。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很大部分有网瘾,网吧等娱乐场所也是其产生争执冲突的常发地段。这些处于极度迷茫中的未成年人不得不借虚拟网络来逃逃避现实,又在网络中进一步堕化。
  此外一些高消费的社会现象同样对某些未成年人的心理产生了极大的刺激,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错误价值观在侵蚀着未成年人心中的道德底线和法律规范。未成年人的学习模仿能力很强,不仅直接观察可以使其学习到侵犯行为,通过大众传媒的间接学习同样可以使其受到影响。班杜拉认为,日常生活中,除了家庭之外,我们还受到文化和大众媒体攻击性榜样的影响。因此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同样是致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诱因。
  (四)未成年人激情犯罪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特殊的弱势群体,除了生理方面,心理同样发育还不完全,心理状态还不稳定,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归属于激情犯罪,并且激情犯罪的重要群体也是未成年人,因此把未成年人激情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原因单独提出。
  虽然激情犯罪在社会现实中越来越频繁地出现,也越来越多地被用作量刑的考虑,用作解释对某一犯罪人从宽处罚的理由,但激情犯罪并不是一个有明确定义的名词。有人认为,激情犯罪者一般没有明确的犯罪预谋,而是在无法控制住自己绝望、暴怒、仇恨的负面情绪下或在讲虚荣、讲义气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其具有不稳定、爆发性等特点,犯罪结果往往比较严重,如杀人、故意伤害等。激情犯罪未成年人往往由于心理素质不过关,心理承受能力差,面对外界的干扰或挑衅不能够冷静处理,仅凭一腔热血而不计后果,一时冲动而留下悔恨。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激情犯罪,不应仅限于特殊情况下的冲动犯罪,还包括未成年人长期受到外界挑衅,积怨已深自认为“忍无可忍”而爆发的犯罪。   比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犯罪人犯罪时年龄17岁。起因是犯罪人某日被另一伙人无故侮辱和殴打,随后纠结一帮伙伴对殴打自己人的亲友进行了报复,但随即又被对方进行了更加严重的反报复,在自身不满情绪越积越多直至最终无法控制时,又缺乏正确的疏导,犯罪人随携带一把尖刀前往袭击对方,混乱的争斗过程中又误认为路旁经过的人是对方帮手而对其进行攻击,致其伤重医治不效而死亡。在该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犯罪中,是在激情而非理智的控制下实施的行为,对于结果的严重程度和客观情绪都缺乏判断,应当认定为激情犯罪,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时从轻的参考依据。而另一则案件则与其相反,在前文中被判十年以上徒刑的案件中,犯罪人明知对方喝醉酒无抵抗能力且未满14周岁的幼女(当时刑法修正案(九)尚未出台)而实施犯罪,情节恶劣,最终以强奸罪被法律所严惩。
  四、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对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办法,一是预防,二是矫正。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有刑法条文中有法定从轻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中也有特别的要求。”比如适用特别的审判程序,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等。未成年社区帮教转化同样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加强留守儿童管理服务和强化校园周边治安整治两个方面入手着重进行,要加强在校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培养其法制观念,更要了解未成年的心理状况,友好交流、合理宣泄,在轻松的环境中自在交流、轻松身心,从而化解矛盾。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途径在于对其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和发展。应该从未成年人的精神意识培养入手,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提高其心理承受能力。最重要的是,要让民主、温馨而又上进的家庭关系真正成为孩子们内心的寄托,让家真正成为孩子们内心的港湾,家庭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更要严厉打击社会不良风气,杜绝社会负面文化对未成年人的侵蚀,要让这些还未来得及完全绽开的花朵,能够在阳光下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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