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产业发展背景下政企管理的困境与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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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2017年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元年,世界各主要大国纷纷开始布局。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应用领域的杰出代表,在增强驾驶安全性、提高道路利用率、促进社会福利等方面拥有巨大优势。但是自动驾驶汽车以大量数据为支撑,其中隐藏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其算法设计引发伦理道德的诘问,智能驾驶系统彻底取代人类驾驶者等问题都为政府与企业的管理带来极大的挑战。面对即将到来的管理困境,政府与企业应当创新管理模式,发挥管理职能,完善市场准入规则,通过政企协同管理、建立自动驾驶责任基金等方式应对治理困境。
  关键词:自动驾驶;产业发展;政企管理;自动驾驶责任基金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30-0019-03
  引言
  2017年以来,人工智能在全球范围内野蛮生长。在这种大背景下,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积极展开布局,其政府部门纷纷着手制定相应的政策、办法来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其中,自动驾驶汽车是当下发展最为迅速也是最有可能改变社会生活现状的人工智能之一。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评价,相关的新闻或者政府报告一般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动驾驶汽车相较于传统汽车的优势,二是自动驾驶技术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自动驾驶汽车改变了传统驾驶模式,在增强驾驶安全性、提高道路利用率、促进社会福利等方面拥有巨大优势,这些都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1]。
  自动驾驶汽车是人工智能时代下新技术发展对于政府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挑战。自动驾驶引发管理对象变化,而其大量的数据搜集威胁着个人信息安全,且其算法设计也饱受伦理道德方面的诘问。社会一直处在发展中,而政府管理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环节,显然也要在维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与时俱进。就目前而言,面对自动驾驶这一新技术,我国并没有充分发挥政府管理职能,这也意味着我国的管理体系显然没有跟上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脚步。我国的管理、法律体系都是以人类驾驶者为中心构建而成的,这显然不足以应对前述诸多的治理危机,因此正视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治理困境,创新管理模式,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促进管理体系现代化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治理困境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不断更新换代,自动驾驶已经逐渐从想象中走入社会生活。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与产业化发展从多方面給政府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一)道路交通管理对象与方式的改变
  自动驾驶汽车兴起之前,传统管理模式一直都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的,具体可以细化为对驾驶者以及车辆的管理。传统模式中,自然人想要驾驶汽车上路首先必须通过考试,取得驾照,这是政府部门对于驾驶者资格的认证。驾驶者驾车时如果违反道路交通的相关法规,交管部门可以通过教育、惩罚驾驶者来达到管理目的,即预防交通事故再次发生,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其次是车管所对于车辆的管理,即车辆是否经过年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而对于车辆的管理,也是通过自然人实现的。自动驾驶汽车出现以后,政府部门的管理对象不再是自然人或者不仅仅是自然人,这将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2]。人机共驾阶段,驾驶行为由驾驶者与驾驶系统共同完成,在此种状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政府部门该如何处理?全自动驾驶阶段,智能驾驶系统完全接管汽车,此时车上的人或者物并不对驾驶行为施加任何影响,交管部门的管理对象彻底变成人工智能即智能驾驶系统。同时,管理方式也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因自然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甚至于吊销相关责任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但是在全自动驾驶阶段,管理对象完全变成机器——智能驾驶系统,前述管理方式都将毫无用处。
  (二)个人信息安全受到威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安全问题逐渐进入人们视野,成为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自动驾驶汽车的核心智能驾驶系统是高度复杂的智能设备,其运行必须依赖5G以及互联网络等技术。智能驾驶系统时时刻刻与网络互联,这种状况下想要摆脱网络攻击显得格外困难。智能驾驶系统是一个智慧生命体,可以进行深度自主学习。智能驾驶系统基于提升消费者消费体验的需求,会不断收集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与使用者的生活息息相关,如使用者的行程记录、生活习惯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会被搜集上传到网络系统中。针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表面上似乎是人工智能技术方面的问题,但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意义远不止于技术层面。个人信息往往会涉及财产问题,在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威胁到使用者的生命。例如,不法分子通过病毒等手段攻击自动驾驶系统,获取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并售卖给他人。此外,犯罪分子还可能通过智能驾驶系统获取使用者的行踪信息,事先埋伏在某地杀害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基于此,政府治理中需要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放在首要位置。
  (三)自动驾驶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科技发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类,让人类的生活更加便利。基于此,自动驾驶汽车一定会成为未来人们出行的最优选择。这里就不得不考虑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伦理问题:在特殊情形下,如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已经不可避免的时候,智能驾驶系统会优先选择保护车内乘客而牺牲路人还是会做其他选择,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伦理规范的制定必须尽早提上日程[3]。
  二、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管理的对策思考
  目前,通过研究各国出台的政策可以发现,他们的关注重点在相对急迫的道路测试管理环节,对于其他方面的规制相对较少。但是,自动驾驶汽车最终的归宿还是投入市场,全面商用化才能充分发挥其价值。因此,政府必须做好提前布局,这样在自动驾驶技术成熟之时,才能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企业作为自动驾驶技术的直接提供者、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理应成为管理的重要主体。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管理,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第一,明确市场准入制度,这项制度可以完成保障自动驾驶汽车的稳定性与安全性的既定目标;第二,进入市场后,因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引发的赔偿责任则通过建立“自动驾驶责任基金”管理制度来解决。   (一)明确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自然人想要从事法律工作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想要驾驶汽车上路必须取得驾驶证。同样,自动驾驶汽车要取代传统汽车进入市场,也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
  1.完成路测。自动驾驶汽车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完成道路测试。这里的测试包括时长、里程数量以及测试周期等方面。自动驾驶汽车行驶的里程数以及运行时长必须达到相关标准[4]。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得出该自动驾驶汽车的稳定性、安全性能符合预期的结论。当然,要注意自动驾驶测试周期的科学性,不能因为测试周期过长而阻碍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
  2.通过风险评估。自动驾驶汽车完成路测后并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在进入市场之前应由一个独立机构对其安全风险进行评估,达到设定的标准才可以真正上路行驶。在这里可以参照我国环境法的环评制度。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警示设备、行车记录仪、数据搜集装置等。值得注意的是,智能驾驶系统能够理解道路上各种警示标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是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环节。
  3.通过自动驾驶者资格认证。任何一项新技术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自动驾驶技术也是如此,其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人机共驾”阶段(自动驾驶技术还没有完全成熟,驾驶行为由机器和自然人共同完成),自动驾驶者的存在十分有必要。想要通过自动驾驶资格认证,不仅要求自然人通过资格考试,对自动驾驶系统有足够的了解,还要求驾驶者本身的视力、反应能力、年龄达到特定标准。
  至于前述的自动驾驶技术、算法伦理等方面的标准,由政府、企业联合制定,采取“政府+企业”协同管理模式。政府牵头,举行听证会,邀请相关的专家学者参与算法伦理等标准的制定,并由企业派出自动驾驶方面的研究人员共同参与。政府把握大方向,在学习国际标准的基础上,也要尊重国情和事物发展之规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国标以及行业标准。各部门与企业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标准制定问题。
  (二)建立“自动驾驶责任基金”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似乎并不缺少像自动驾驶汽车这样让人叹服的新科技。20世纪,疫苗的产生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阵浪潮。众所周知,疫苗对于疾病的预防以及整个社会的健康状况产生了巨大影响。但是疫苗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由于技术风险等原因给接种疫苗的人带来了副作用。20世纪50—80年代,美国曾因疫苗侵权问题发生过两次诉讼浪潮。之后,疫苗生产企业因为害怕巨大的赔偿压力,纷纷不再生产疫苗,导致全国疫苗价格上涨了几倍。直到1986年,美国出台《儿童疫苗损害国家赔偿法》,疫苗行业才重新复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动驾驶汽车和疫苗技术很像,在带来巨大的社会便利的同时,也会产生巨大的赔偿责任。为了保证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不会因为巨大的赔偿责任而停滞不前,可以借鉴疫苗的处理方法,建立“自动驾驶责任基金”。首先必须明确适用条件,自动驾驶责任基金只适用于无人驾驶阶段(L4、L5级,该阶段智能驾驶系统已完全取代人类驾驶者)。其次,该管理模式须建立在特定的理论基础之上,即国家承认智能驾驶系统“电子人”的法律主体地位。2016年,美国交通安全管理局承认了自动驾驶系统驾驶员的身份。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在无人驾驶阶段,通过法律赋予智能驾驶系统法律人格,承认其“电子人”的法律主体地位[5]。通过建立“自动驾驶责任基金”制度,使自动驾驶汽车拥有财产,此时让其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虚妄。
  每一项新技术的发展都伴随着社会风险,技术本身并无好坏,不能因为存在社会风险就否定其价值。自动驾驶汽车就是如此,其在创造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存在泄露个人信息、挑战伦理道德、破坏现有的法律体系等社会风险。自动驾驶汽车虽然大大降低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但仍然避免不了侵权的问题。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需要专门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政府主导建立“自动驾驶责任基金”。国务院设置自动驾驶委员会,各地方政府也参照国务院的做法,设置自动驾驶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具体设置方面,“自动驾驶责任基金”即所有在自动驾驶设计、生产、销售、运行过程中获得利益者都要从利益中取出一部分作为“自动驾驶责任基金”的组成部分,最后由国家财政兜底,即如果发现“自动驾驶责任基金”发生赤字,由国家财政支持解决侵权赔偿问题。所有获益的人都承担责任,这样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多方共同分担风险,避免了任何一方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承担过重的责任,从而影响到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其次,这样的管理政策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凸显了公平与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最后,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这是将不是因为过错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只是单纯的因技术产生的风险转移给所有从自动驾驶中获得利益的人。
  结语
  吴汉东教授认为,凡是可以描述的,有一定规则或者标准的行业或者职位都有可能被智能机器所代替[6]。面对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社会治理难题,政府与企业应当协同管理,坚持预防在先、底线监管之理念,通过明确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促进政企协同管理、建立“自动驾驶责任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管理职能,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人与人工智能并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人类需要不断革新认知,用理性的目光去看待智能机器,促进人与人工智能设备共生局面的形成。未来,人应当与人工智能携手,一起为更便利更美好的世界奋斗。
  参考文献:
  [1]  邱苏楠.自动驾驶发展及人工智能应用的相互探讨[J].科學技术创新,2019,(5):165-166.
  [2]  胡海波.人工智能背景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挑战与展望[J].中国高新区,2018,(10):27.
  [3]  王立,王洁.我国自动驾驶汽车管理与法制保障研究——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视角[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1,(1):8-12.
  [4]  李磊.论中国自动驾驶汽车监管制度的建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124-131.
  [5]  郭少飞.“电子人”法律主体论[J].东方法学,2018,(3):38-49.
  [6]  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128-136.
  [责任编辑 文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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