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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解释体制下,法官的适用解释虽然没有得到制度的上的确认,但实际上,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活动是无可避免的。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特别强调自身的确定性,即便如此,罪刑法定原则本身并不排斥对刑法的解释。只不过,刑法的解释坚持的是严格解释原则,在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倾向于有利于被告的解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