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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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婚姻当事人提起无效婚姻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涉及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而利害关系人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只能就婚姻关系的效力提出请求,无权要求处理子女扶养和当事人的财产等问题。
  关键词 瑕疵婚姻 无效婚姻 认定
  瑕疵婚姻,又称违法婚姻,是指“由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或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形成不符合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在采二元化立法模式的国家,瑕疵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在单采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国家,瑕疵婚姻仅指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我国目前采二元化立法模式,瑕疵婚姻包括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
  一、婚姻撤销的认定程序
  (一)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10 条第 2 款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此可知。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其他人都无权代为行使。
  (二)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12 条规定,“一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当事人超过此期间,就不再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丧失撤销婚姻的诉权,只能按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
  (三)婚姻撤销的认定机关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知,可行使撤销权的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是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对撤销婚姻的财产和子女扶养问题进行处理的权利。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在撤销婚姻的同时,也可以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对财产和子女扶养问题进行处理。
  二、婚姻无效的认定程序
  (一)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7 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还包括因其配偶与他人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受损害方,即重婚者的合法配偶也可以请求婚姻无效。(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人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基层组织,通常是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的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在刑法和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有所不同,但认为婚姻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应适用民法关于近亲属的界定。所以近亲属应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间
  2001年《婚姻法》并没有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期间的具体规定,但也不可以认为该请求权无限期享有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 8 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灭,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法定无效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期间是在法定无效婚姻存在时,一旦事由消灭,法院就不再支持,请求权也随之终止。根据无效婚姻的具体事由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期间也不一致。
  1、重婚的。有学者认为应在重婚的事实消灭以前提出,即在重婚者的合法配偶死之前或在重婚者的合法配偶与其离婚之前。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的,认为重婚是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出于维护合法配偶的权利和惩治恶意重婚者的目的,应规定因重婚而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不受时间的限制。两个观点相比较,后者的观点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重婚行为社会危害大、违法程度高,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有禁婚疾病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请求权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但婚后经治疗已经痊愈的,则请求人不得以此为由提起诉讼。
  3、有禁婚亲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血缘关系的事实不会消灭,所以请求权不受时间限制,请求权人可随时提起诉讼。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其婚姻无效的请求权应当在法定婚龄达到之前行使。达到法定婚龄后,再以此为由提起诉讼的,法院不支持。
  (三)婚姻无效的认定机关
  根据 2001年《婚姻法》的规定,认定无效婚姻的机关只有一个就是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9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当事人提起无效婚姻诉讼,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涉及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子女扶养和财产分割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而利害关系人提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只能就婚姻关系的效力提出请求,无权要求处理子女扶养和当事人的财产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陈苇.关于建立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思考[J].法律科学,1996(4).
  [2]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M].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四川省阿坝州黑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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