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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国家所有权到组的要求,辽宁省正在积极开展已发所有权证书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核实工作,明确权属界线,换发证书。值此之际,笔者就推进辽宁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