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 :浙江人大·公报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yb916720hu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发给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门户网站、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派员赴嘉兴、嵊泗、苍南、文成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人大、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村(居)民委员会、设计施工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实地考察了地震监测站和抗震示范工程。 5月8日,召开由基层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以及法学、地震学、建筑设计、语言文字等方面专家参加的法规草案表决前评估会,对草案主要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进行了评估。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征求了教科文卫委意见。5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责。草案第三条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体制作了原则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防震减灾工作在基层往往难以有效落实,需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为此,建议增加“完善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的内容,同时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抗震设防、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演练、信息报送、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草案第七条规定,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和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建设,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管理;设区的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市、县人民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管理。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省级与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尚无明确的划分标准,目前绝大多数监测站点是由国家或者省设立并由所在地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管理,同时,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地震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承担。为此,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组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三、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依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部门提出,上位法对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仅作了原则规定,为增强操作性,需要结合我省实际合理确定并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为此,建议在总结《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经验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通过具体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四、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不作为项目核准、备案的必备条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地方、部门提出,建设工程依法抗震设防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途径,该条规定不合适,容易产生歧义,另外,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属于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其抗震设防应当在立项阶段进行审查。为此,建议删去该条规定,同时增加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对实行备案制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备案后项目初步设计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款)
  五、关于已建工程的抗震加固。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建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由产权单位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并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对人员密集场所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已建工程开展抗震设防普查,并将结果告知产权单位。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不少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产权属于国有,规定由管理人进行抗震加固更为合适,另外,普查结果仅告知产权单位是不够的,且产权单位的表述不够准确。为此,建议将该条中的“产权单位”修改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时规定,抗震设防普查中发现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六、关于乡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引导乡村公共设施、村民住宅依法开展抗震设防并提供服务作了原则规定,同时规定乡村公共设施、有公共资金支持或者统一规划建设的村民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地方提出,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公共设施、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引导、支持和服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村民住宅也应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为此,建议增加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抗震示范工程,加强农村工匠培训,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免费提供等内容,明确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村民住宅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乡村公共设施,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加固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七、其他
  1.草案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考虑到只有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才比较全面掌握有关地震监测信息,建议明确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
  2.根据有的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增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内容。(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
  3.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断层活动性探测工作。有的地方提出,开展地震断层活动性探测,应当考虑地区差异和实际需求,不宜一刀切。为此,建议将该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4.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体现便民原则和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应明确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为此,建议增加相应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和《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其他文献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科技进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查科技进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关于跟踪督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五、审议《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  六、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七、审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期刊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件地方性法规,对2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初审,审查批准了8件报批法规,还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顺利完成了预定的各项议程。这是今年省人代会后召开的首次常委会例会,开得很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为今年人大工作起了个好头。  这里,我就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精神,打好“五水共治”这场硬仗,讲几点意见。  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
期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年底和2014年年初,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接到报
期刊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省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送交常务委员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期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时停止施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说明如下:  2014年1月,根据省委部署,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浙委办发〔201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推行居住证积分管理,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基础的流动人口公共
期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法制委员会提请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发给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茅临生带队到金华、丽水、武义等地
期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修改过程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6年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以来,对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期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地质构造复杂,已查明的断裂带有23条,具有7个发生5级地震的潜在震源区,5个发生6级地震的潜在震源区,国务院将我省的24个县(市、区)划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历史上在杭州、宁波、温州、丽水等地均发生过5级左右破坏性地震。近10年来我省共发生
期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颁布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条例建立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制度,在征收目的、征收补偿主体和程序等方面对过去的城市房屋拆迁
期刊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安排,11月份常委会将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为配合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大内司委于8月起草了有关工作方案,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方案确定了专项审议的主要内容是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和落实情况,医疗、住房、教育、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情况,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社会救助工作机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