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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审判制度,从其制定到实施的近20年来,对维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行政审判权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有的行政纠纷本应由法院解决,却被拒之门外,而某些应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的案子法院却受理了,并因此造成了一些纠纷同时被两个机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