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一个以效率优先的社会里,个体的风险规避度与法律对其的公平取值成负相关;而在一个刻意追求公平的社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倾向于风险规避度高的个体,牺牲社会的效用剩余,才能以效率的损失来换取更多的公平。事件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距离以及法律的不确定性,共同决定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给定冲突双方的风险偏好、法官的裁决不仅影响当事双方的个体福利,同时也关系到法律价值的实现程度。风险偏好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经济分析对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以及社会和谐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