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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裹矿产的地下土地部分应是采矿权人与地表权人的互有资源。学者仉却将地下土壤界定为采矿权的财产组成并认为是采矿权当然取得。产权的错误界定是采矿后地面千疮百孔的理论原因。产权科学界定可以定纷止争,但又由于地下资源载体不可分割而不能实现排他性使用。容易产生经济负外部性。这就在产权界定后还要以市场谈判与政府行政许可相结合,以遏制开采造成的地质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