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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是以公司独立人格的合法存在为基础的,这种制度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适用的范围不是特别的广泛,只能针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例,并且在运用的过程中也只是在事后可以进行运用,但是在案件发生之前是没有特别的功效,适用的结果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效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比较晚,在现阶段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在实践经验中接触的也比较少,因此,必须要对这种制度进行一定的分析,对其中存在的一些缺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