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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原告: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矫某。原告诉称:被告2004年到我单位从事财务工作。2014年9月,因原告生产经营需要,通知被告在分公司间轮岗,被告不服从决定,于同年10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不同意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89954元。被告辩称:原告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将被告调往某牛业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拒绝调动,被告解除了与原告劳动关系。某牛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都是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