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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针对现有KTV版权费的收费模式及分配模式进行分析,找出其不合理的地方,并提出一个全新的收费及分配模式。新模式比现有模式更具可操作性,更合理。
[关键词]KTV;版权费;新模式
背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2010年1月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备受关注的《全国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获得大会通过。据悉,从2007年到现在,音集协已在26个省份启动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累计收到版权费1.7亿元。按照分配方案,音集协将提取50%作为管理费用,这意味着著作权人至多只能分到一半。音集协掌管着两年多来企业陆续缴纳的1.7亿版权费,然而具体负责收缴和管理这笔费用的却是一家叫天合的公司。扣除税费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系统8%后,50%用来支付成本(其中音集协提取23%,运营公司天合拿去27%),剩下的50%才用来支付给音乐权利人。据音集协副总干事、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副主任吕文举说,目前国内估计有5万家KTV,而目前收费的只有3000家左右,还有很大的一个空间。2010年的目标是要收3.8个亿。全国可收取的KTV版权费可达数十亿元。这是一个巨大的金矿。(2010年1月26日《京华时报》)
本文拟通过对KTV包房收取版权费的现有制度的分析,得出其收费的模式及分配模式的不合理,从而构建一个新的收费模式,笔者认为新构建的模式极具可行性,操作方便,成本更低,分配也更有利于保护作词、作曲、及演唱者的权利。下面就本文所论述的问题一一阐述。
一、现有制度的不合理
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我们暂且不讨论主体是否适格。我们首先看看现行的收费模式,现行的收费是天合公司收取,扣除税费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系统8%后,50%用来支付成本(其中音集协提取23%,运营公司天合拿去27%),剩下的50%才用来支付给音乐权利人。这种收费模式使得权利人本该得到的报酬瞬间有一半流失。
我们再来看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分摊。各公司旗下艺人大致均摊,大致是大锅饭模式,即清煮一锅粥,一人分一勺。我个人认为这种分摊模式是极其不合理,也是极不公平的。大锅饭时代经历史证明已经是错误,这种分配方式违反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不利于鼓励艺人的创作积极性。试想以某一夜总会为例,如果某艺人的某首歌每天都会被点一次(例如:周华健的《朋友》,这基本属于K歌必点歌曲),而另一不知名艺人的歌,一个月才一次。那他们所得有相差无几,这如何鼓励大家创造好歌?
二、KTV点歌收取版权费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依据
KTV点歌是不是应该收费,其合理性何在?KTV点歌系统收费的理论依据在于KTV的经营者在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音乐,通过点播音乐及提供配套服务而盈利的,既然使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那是不是应该付给著作权人一定的报酬呢。结果不言而喻。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中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伤口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 这点不赘述。百度音乐免费链接的侵权败诉就是很好的例子。
(二)技术上具有可实现性
首先各制片公司可以组成一个KTV版权费维权小组,由占有市场份额最大的公司牵头,开发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在技术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任何一个制片公司它都是必须注册的,资料在工商局是可以被查询的,以这个为该软件的一个建档的项,而该公司旗下有多少艺人,这也是可查可统计的。每个艺人出的唱片集及其曲目,这些看似繁杂的东西,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技术上的实现其实也只是一小小的问题而已。而KTV的经营者要做的只是付:已点歌曲×每首歌的费用,就可以了。当然费用需要物价局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制订方案,这只是一个很小的工程。
当然,也可以不用这么复杂,首先我们要做的其实是个很简单的工作,很简单的立项。现在的主要唱片公司其实是不多的,有华纳、金牌大风(前百代)、环球、热力兄弟影音、大国文化、金翼龙、滚石、环球、索尼、英皇、艾回、华研国际、橙天娱乐、天娱传媒、华谊兄弟等,几乎所有的艺人都签约在这些公司下,剩下的如网络歌手未签约制片公司的,可委托并挂名到某制片公司名下。
那现在要做的仅仅是把歌曲属于哪家公司的统计出来。然后把该付的钱汇到各公司的账户上,至于内部怎么分,那就是各公司和艺人之间的签约问题,这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就不是音协该操心的事了。
(三)制度上具有可实现性
当然,本人认为在制度上这一点是没有像彩铃收费那么简单,就是几家移动运营商能搞定,不过也很容易。我们都知道,盗版是打不尽的,那是不是我们就不要正版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路边小摊可能真的就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可是像电影院这样的地方是不是也在播放盗版呢?当然不是。再比如说,针对中国的个人用户,微软眼看盗版泛滥,也束手无策,可是对于政府等公权力机关,微软还是可以要求使用正版付费软件的。从这两个实例,本人有一个关于收费模式的初步设想。首先,有市场份额占有最大的公司组织,各制片公司出资请一家软件公司,根据工商注册的制片公司名单设计开发这样一款软件。第二,该系统免费安装在每个夜总会KTV包房及大厅。(这其实这是一个简单的统计,而现在的点歌系统都直接与前台服务台相连,可以做一个类似无盘机的系统,统计的时候,每家夜总会只需要在总服务台收集数据即可)。第三,监督的功能有谁执行呢?工商,自然不行。文化局赋予行政职能,主管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管理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第四,能不能建立这样的一个制度,就像驾照每年会有个评分系统一样,如果本年度内查出某夜总会几次未使用该系统,就罚款,扣分。扣到一定时候就停业整顿。文化局有权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当然就像打击盗版那样,小摊小贩肯定没效果,可是大家一般K歌都是去一些规模大的,登记在册的,这部分都抓住了,剩下的就是些小虾了,就没必要花大力气了。
(四)其他国家借鉴的例子
这一点主要来看美国,喜欢音乐的人都知道苹果的MP3音乐是只能进不能出的,是防拷贝的,这个娱乐业最发达的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从来是不遗余力的。下载音乐需要购买,而且购买之后还不能拷贝,第二个人想把自己喜欢的歌弄进MP3还得再次购买。只有这样歌手才会更有热情地创作,专注于自己的事业。
三、针对对KTV收费的反对者(经营者)的观点,本人有些自己的看法
(一)经营者:1.现在试行的方案是摊到单个包厢一天收个10来元,公司有80多间包厢,一天下来是1000多元,一个月就要3万多元。2.这个收费方法本身也不是很合理,实际上正常情况下包厢的利用率也只有50%~60%,总不能一个空着的包厢也照收钱吧。3.如果以歌曲的点击率来计算,需要一套可靠的电子设备,保证不能出错,这无疑增加了工作量。
针对以上几个点,本人认为:1.大家可能觉得3万元这个数看起来蛮大的,可是大家或许会忽略一个问题,就是KTV包房的消费也是很高的,以贵阳某数码歌城为例,大小豪华包房就有57个。2.这一点的疑问在技术上那一部分就已经解决,系统统计,点的收钱,不点不收。3.电子设备就不用了,就是一个软件植入就行,一次性投入,反复安装,不收费,还没有电子设备的折旧。每月文化局的同志来临检和收集数据的时候配合一下就好了。工作量就是文化局同志的事。
(二)经营者:开店就得购买一套点歌系统,该系统也是合法正规的,经文化部门审批的。
我们知道文化部门审批的只是该点歌系统内的歌是不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公序良俗、民族团结,是否有侮辱、诽谤他人等一系列审批的标准。系统只是一个平台而已,相当是提供一个链接而已,只不过链接的终端不是互联网,而是一个点歌计数器终端而已。点歌系统本身也是智力成果,付费自然合情合理,要使用系统内的歌那又是创作者的劳动成果,自然也要向权利人付费了。
(三)经营者:统一歌库违背了市场规律。
这点不赘述了,没有说统一歌库,至于曲库,大家爱怎么买就怎么买,爱买多少首歌就买多少,仅仅是植入一个统计数据的软件而已。而目前一个由文化部文化事业发展中心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命名为 “中文发”系列公司已成型。从2006年起,文化部文化事业发展中心开始推广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并承诺将为全国所有KTV免费安装。
当有记者采访唐磊时,他说,他并没有从《丁香花》得到多少收入。尽管这首歌在一段很长的时间里都位居各大KTV点歌的排行榜前列,但唐磊说,他从这些营业场所中一分钱版权费都没有拿到。
[作者简介]谭翠(1985—),女,贵州桐梓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商法;李玉兰,女,贵州天柱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研究生。
[关键词]KTV;版权费;新模式
背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2010年1月召开第二次会员大会,备受关注的《全国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分配方案》获得大会通过。据悉,从2007年到现在,音集协已在26个省份启动卡拉OK版权许可工作,累计收到版权费1.7亿元。按照分配方案,音集协将提取50%作为管理费用,这意味着著作权人至多只能分到一半。音集协掌管着两年多来企业陆续缴纳的1.7亿版权费,然而具体负责收缴和管理这笔费用的却是一家叫天合的公司。扣除税费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系统8%后,50%用来支付成本(其中音集协提取23%,运营公司天合拿去27%),剩下的50%才用来支付给音乐权利人。据音集协副总干事、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副主任吕文举说,目前国内估计有5万家KTV,而目前收费的只有3000家左右,还有很大的一个空间。2010年的目标是要收3.8个亿。全国可收取的KTV版权费可达数十亿元。这是一个巨大的金矿。(2010年1月26日《京华时报》)
本文拟通过对KTV包房收取版权费的现有制度的分析,得出其收费的模式及分配模式的不合理,从而构建一个新的收费模式,笔者认为新构建的模式极具可行性,操作方便,成本更低,分配也更有利于保护作词、作曲、及演唱者的权利。下面就本文所论述的问题一一阐述。
一、现有制度的不合理
目前,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我们暂且不讨论主体是否适格。我们首先看看现行的收费模式,现行的收费是天合公司收取,扣除税费和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系统8%后,50%用来支付成本(其中音集协提取23%,运营公司天合拿去27%),剩下的50%才用来支付给音乐权利人。这种收费模式使得权利人本该得到的报酬瞬间有一半流失。
我们再来看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分摊。各公司旗下艺人大致均摊,大致是大锅饭模式,即清煮一锅粥,一人分一勺。我个人认为这种分摊模式是极其不合理,也是极不公平的。大锅饭时代经历史证明已经是错误,这种分配方式违反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不利于鼓励艺人的创作积极性。试想以某一夜总会为例,如果某艺人的某首歌每天都会被点一次(例如:周华健的《朋友》,这基本属于K歌必点歌曲),而另一不知名艺人的歌,一个月才一次。那他们所得有相差无几,这如何鼓励大家创造好歌?
二、KTV点歌收取版权费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依据
KTV点歌是不是应该收费,其合理性何在?KTV点歌系统收费的理论依据在于KTV的经营者在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音乐,通过点播音乐及提供配套服务而盈利的,既然使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那是不是应该付给著作权人一定的报酬呢。结果不言而喻。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其中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伤口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 这点不赘述。百度音乐免费链接的侵权败诉就是很好的例子。
(二)技术上具有可实现性
首先各制片公司可以组成一个KTV版权费维权小组,由占有市场份额最大的公司牵头,开发一个系统,这个系统在技术上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任何一个制片公司它都是必须注册的,资料在工商局是可以被查询的,以这个为该软件的一个建档的项,而该公司旗下有多少艺人,这也是可查可统计的。每个艺人出的唱片集及其曲目,这些看似繁杂的东西,在信息技术如此发达的今天,技术上的实现其实也只是一小小的问题而已。而KTV的经营者要做的只是付:已点歌曲×每首歌的费用,就可以了。当然费用需要物价局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制订方案,这只是一个很小的工程。
当然,也可以不用这么复杂,首先我们要做的其实是个很简单的工作,很简单的立项。现在的主要唱片公司其实是不多的,有华纳、金牌大风(前百代)、环球、热力兄弟影音、大国文化、金翼龙、滚石、环球、索尼、英皇、艾回、华研国际、橙天娱乐、天娱传媒、华谊兄弟等,几乎所有的艺人都签约在这些公司下,剩下的如网络歌手未签约制片公司的,可委托并挂名到某制片公司名下。
那现在要做的仅仅是把歌曲属于哪家公司的统计出来。然后把该付的钱汇到各公司的账户上,至于内部怎么分,那就是各公司和艺人之间的签约问题,这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就不是音协该操心的事了。
(三)制度上具有可实现性
当然,本人认为在制度上这一点是没有像彩铃收费那么简单,就是几家移动运营商能搞定,不过也很容易。我们都知道,盗版是打不尽的,那是不是我们就不要正版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路边小摊可能真的就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可是像电影院这样的地方是不是也在播放盗版呢?当然不是。再比如说,针对中国的个人用户,微软眼看盗版泛滥,也束手无策,可是对于政府等公权力机关,微软还是可以要求使用正版付费软件的。从这两个实例,本人有一个关于收费模式的初步设想。首先,有市场份额占有最大的公司组织,各制片公司出资请一家软件公司,根据工商注册的制片公司名单设计开发这样一款软件。第二,该系统免费安装在每个夜总会KTV包房及大厅。(这其实这是一个简单的统计,而现在的点歌系统都直接与前台服务台相连,可以做一个类似无盘机的系统,统计的时候,每家夜总会只需要在总服务台收集数据即可)。第三,监督的功能有谁执行呢?工商,自然不行。文化局赋予行政职能,主管文化艺术事业,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规章和管理办法,综合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图书馆事业,管理文化市场,文物事业,电影发行和放映,对外文化艺术交流。第四,能不能建立这样的一个制度,就像驾照每年会有个评分系统一样,如果本年度内查出某夜总会几次未使用该系统,就罚款,扣分。扣到一定时候就停业整顿。文化局有权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当然就像打击盗版那样,小摊小贩肯定没效果,可是大家一般K歌都是去一些规模大的,登记在册的,这部分都抓住了,剩下的就是些小虾了,就没必要花大力气了。
(四)其他国家借鉴的例子
这一点主要来看美国,喜欢音乐的人都知道苹果的MP3音乐是只能进不能出的,是防拷贝的,这个娱乐业最发达的国家,对著作权的保护从来是不遗余力的。下载音乐需要购买,而且购买之后还不能拷贝,第二个人想把自己喜欢的歌弄进MP3还得再次购买。只有这样歌手才会更有热情地创作,专注于自己的事业。
三、针对对KTV收费的反对者(经营者)的观点,本人有些自己的看法
(一)经营者:1.现在试行的方案是摊到单个包厢一天收个10来元,公司有80多间包厢,一天下来是1000多元,一个月就要3万多元。2.这个收费方法本身也不是很合理,实际上正常情况下包厢的利用率也只有50%~60%,总不能一个空着的包厢也照收钱吧。3.如果以歌曲的点击率来计算,需要一套可靠的电子设备,保证不能出错,这无疑增加了工作量。
针对以上几个点,本人认为:1.大家可能觉得3万元这个数看起来蛮大的,可是大家或许会忽略一个问题,就是KTV包房的消费也是很高的,以贵阳某数码歌城为例,大小豪华包房就有57个。2.这一点的疑问在技术上那一部分就已经解决,系统统计,点的收钱,不点不收。3.电子设备就不用了,就是一个软件植入就行,一次性投入,反复安装,不收费,还没有电子设备的折旧。每月文化局的同志来临检和收集数据的时候配合一下就好了。工作量就是文化局同志的事。
(二)经营者:开店就得购买一套点歌系统,该系统也是合法正规的,经文化部门审批的。
我们知道文化部门审批的只是该点歌系统内的歌是不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公序良俗、民族团结,是否有侮辱、诽谤他人等一系列审批的标准。系统只是一个平台而已,相当是提供一个链接而已,只不过链接的终端不是互联网,而是一个点歌计数器终端而已。点歌系统本身也是智力成果,付费自然合情合理,要使用系统内的歌那又是创作者的劳动成果,自然也要向权利人付费了。
(三)经营者:统一歌库违背了市场规律。
这点不赘述了,没有说统一歌库,至于曲库,大家爱怎么买就怎么买,爱买多少首歌就买多少,仅仅是植入一个统计数据的软件而已。而目前一个由文化部文化事业发展中心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命名为 “中文发”系列公司已成型。从2006年起,文化部文化事业发展中心开始推广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并承诺将为全国所有KTV免费安装。
当有记者采访唐磊时,他说,他并没有从《丁香花》得到多少收入。尽管这首歌在一段很长的时间里都位居各大KTV点歌的排行榜前列,但唐磊说,他从这些营业场所中一分钱版权费都没有拿到。
[作者简介]谭翠(1985—),女,贵州桐梓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商法;李玉兰,女,贵州天柱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