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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盗窃罪作为两类高发的财产犯罪,却得到了我国现行刑法歧视化的不同法律评价。在犯罪主体上,存在草率定性和隐性身份歧视问题;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对重者无罪推定,对轻者却有罪推定;在犯罪客体上,评价标准或虚或实、倚轻倚重;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法律对二者行为方式的纳入程度并不均衡。这就造成了在法的适用层面存在诸多难以令人信服的矛盾之处,所以有必要对现行的相关法条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