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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并强调实现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同时要发动全社会共同为实现教育公平而努力。可见,教育公平已成为当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目标。学前教育作为整个教育过程的起点,对人一生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必然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文化落后,其学前教育的发展程度大多严重滞后于城市,因此对我们这样一个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60%的国家来说,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实现学前教育公平已迫在眉睫。
一、伦理学视野下教育公平的新涵义
(一)伦理学视野下的公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公平、公正、公道在伦理学上属同一概念。公正被伦理学称为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他认为,公平正义体现于两个正义原则之中,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强调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第二个原则强调享有比例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万俊人将其解读为: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其中的差别原则对我们重新理解教育公平有重要启示作用。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所谓差别原则就是要确保社会上最少受惠者获利,从最少受惠者利益出发调节和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进而达到平等、自由的目标。但应注意的是,差别原则并不是指所有社会成员获利相同,这是其与自由原则的不同之处。罗尔斯认为,造成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原因除了政治体制、经济、社会条件等社会因素的限制外,还受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自由原则只能排除造成人们不平等的社会差别因素,却无法排除自然差别因素。而差别原则则致力于解决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由此我们认为,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真实涵义包括两方面:首先,不平等要限制在社会经济利益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在人权自由等基本权利方面出现不平等;其次,即使在社会经济领域,这种不平等也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二)以差别原则为依据重新解读教育公平
基于以上两点理解。我们可以重新解释教育公平。一般我们认为,教育公平是指处于同一社会的个体,在入学机会、教育过程及受教育结果上都平等,任何区别对待或条件不均等都被视为教育不公平。包括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资源上的平等。但这实际上是将教育公平等同于教育平等,寻求的是将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资源这三者在全国范围内的整齐划一,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根据差别原则,笔者认为要做到教育公平应该包括两方面:首先,在教育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入学机会的享有上。应做到平等,让人人“所得相当”;其次,在非基本权利如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可以采取差别原则,确保“得所当得”。
二、差别原则对解决农村学前教育公平问题的启示
罗尔斯差别原则的重要前提是基本权利的平等享有,在学前教育领域即指所有儿童都应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远远不及义务教育阶段,但也已经引起国家政府的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明确指出:“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由此可见,普及学前教育需要的只是一个逐步达成的过程。
然而。普及学前教育只是实现教育公平的一方面,只是教育权利的获得,要实现教育公平还要做到教育机会的均等及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罗尔斯差别原则就是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允许一定限度内的不平等分配,以此来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这对我国目前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实现学前教育阶段的公平有重要启示作用。
1 允许有差别的不平等,根据农村特殊地理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
一是要树立正确观念。理智看待城乡学前教育存在的差距。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不平等的出现是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后天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可以逐渐克服,但先天不利条件造成的不平等却很难克服。例如,就城乡而言,不少城市的儿童已经可以在任何时间免费参观博物馆,而对于农村儿童而言这近乎奢求。如果只是纯粹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则应该在农村建立博物馆,这显然不符合现有国情。所以,对于这种不平等,我们要理智看待。整齐划一不可取。因地制宜地化不利为有利才是解决之根本。因此,要解决城乡学前教育的不公平问题,首先要求我们从观念上破除对教育公平涵义及评价标准的狭隘理解,不能将儿童在教育资源占有上的平等作为判断教育是否公平的唯一指标。
二是要抓住农村特殊性,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我们允许存在差别,不代表可以置之不理这种差别的存在。在罗尔斯看来,应将这种差别降低在保证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的程度上。既然仅仅追求教育资源占有上的平等不可取,那我们就应该另谋出路来达成农村学前教育的公平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善于利用农村的天时地利人和。
与城市优越的物质资源相比,农村儿童似乎被迫处于劣势。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这种差距短时间显然无法消除。因此。要实现城乡学前教育事实上的公平,当务之急是改变思路,变不利为有利。
所谓天时地利人和即指农村特有的自然环境、乡土人情,这对农村幼儿一生发展来说是一笔宝贵财富。自然环境对孩子成长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苏霍姆林斯基称大自然是一个取不尽的活水源头,因此一生都在进行自然主义教育实践。他给孩子上的第一节课就是在大自然——蓝天下的学校里进行的。除此之外,卢梭、福禄贝尔、蒙台梭利无不强调自然环境对孩子发展的重要性。这启示我们,在进行农村学前教育建设过程中,一味强调与城市实行同样的所谓高质量的课程标准显然是盲目的,将学前教育的公平性简单地理解为让所有学生都能进入学校并接受同样的课程更是狭隘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看待问题时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在对待农村学前教育问题上,要因地制宜,不应忽视地区和幼儿群体之间的差异而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完全按照一种所谓合乎标准的幼儿园课程行事。就农村而言,“田野里清新的空气,各种农作物、动植物还有自由自在的场地,都是幼儿园最宝贵的教育资源。如秋天收获的季节,带领幼儿拾稻穗、捡玉米,培养幼儿热爱劳动情感;捡同样大的石子洗干净玩“抓石子游戏”等,使教育内容生活化、经验化、乡土化,真正满足幼儿的不同需要,为幼儿提供爱家乡、爱社会的契机。”由此可见,充分利用好农村优越的自然环境及浓浓的乡土人情,设置适合农村及农村儿童的课程标准,运用独特的教育方法加以实施。无疑也是实现农村学前教育公平化的一条重要路径。
2 针对农村农忙的特点,合理设置幼儿园布局
与城市儿童家长一年四季有规律地上下班不同,农村家长在农忙季节往往要起早贪黑,因此,许多地方一到农忙时幼儿园里幼儿就很少。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家长忙于农活,经常天稍亮就要去劳作,无暇送孩子上学;二,农村幼儿园设置不合理,往往一个镇就一所幼儿园。家园距离较远增加了农忙时家长达幼儿上学的难度;三,家长本身观念上不重视,认为幼儿园可上可不上,偶尔不去也无关紧要。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儿童发展,不利于幼儿良好上学习惯的养成,也严重影响了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秩序。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无疑也是实现农村学前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因此,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上,应兼顾农村这一特殊性,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例如,进行合理的整体布局,加大幼儿园设置密度。北京师范大学冯晓霞教授就指出:“既然是幼儿园,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幼儿成长的特点,方便儿童就近入园,而不是让家长带着孩子起早贪黑。”将幼儿园建在家长和幼儿身边的必要性,已被许多国家的成功实践所证明。譬如。俄罗斯自2010年起实施新的学前教育机构标准。对幼儿园分布设点的密度加以详细规定。其中。规定在农村,不能超过1公里。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增加幼儿园的设置密度更具有可行性。
除增加幼儿园的设置密度外。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例如,农忙季节,在保证儿童获得基本休息的基础上,按照儿童家长的作息时间适当调整儿童入学及放学时间;增加临时托儿点(站);或者可由当地政府出面临时组织校车在农忙时按时接送幼儿,以减少家长负担,等等。
一、伦理学视野下教育公平的新涵义
(一)伦理学视野下的公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即公平,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公平、公正、公道在伦理学上属同一概念。公正被伦理学称为社会治理的最重要道德原则。”他认为,公平正义体现于两个正义原则之中,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强调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第二个原则强调享有比例平等的非基本权利。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万俊人将其解读为: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其中的差别原则对我们重新理解教育公平有重要启示作用。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所谓差别原则就是要确保社会上最少受惠者获利,从最少受惠者利益出发调节和处理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进而达到平等、自由的目标。但应注意的是,差别原则并不是指所有社会成员获利相同,这是其与自由原则的不同之处。罗尔斯认为,造成人们之间不平等的原因除了政治体制、经济、社会条件等社会因素的限制外,还受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自由原则只能排除造成人们不平等的社会差别因素,却无法排除自然差别因素。而差别原则则致力于解决由自然因素造成的不平等。由此我们认为,罗尔斯差别原则的真实涵义包括两方面:首先,不平等要限制在社会经济利益的范围内,而不允许在人权自由等基本权利方面出现不平等;其次,即使在社会经济领域,这种不平等也要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二)以差别原则为依据重新解读教育公平
基于以上两点理解。我们可以重新解释教育公平。一般我们认为,教育公平是指处于同一社会的个体,在入学机会、教育过程及受教育结果上都平等,任何区别对待或条件不均等都被视为教育不公平。包括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资源上的平等。但这实际上是将教育公平等同于教育平等,寻求的是将教育权利、教育机会、教育资源这三者在全国范围内的整齐划一,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根据差别原则,笔者认为要做到教育公平应该包括两方面:首先,在教育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入学机会的享有上。应做到平等,让人人“所得相当”;其次,在非基本权利如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可以采取差别原则,确保“得所当得”。
二、差别原则对解决农村学前教育公平问题的启示
罗尔斯差别原则的重要前提是基本权利的平等享有,在学前教育领域即指所有儿童都应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在我国,学前教育的普及程度远远不及义务教育阶段,但也已经引起国家政府的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明确指出:“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由此可见,普及学前教育需要的只是一个逐步达成的过程。
然而。普及学前教育只是实现教育公平的一方面,只是教育权利的获得,要实现教育公平还要做到教育机会的均等及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罗尔斯差别原则就是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允许一定限度内的不平等分配,以此来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这对我国目前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实现学前教育阶段的公平有重要启示作用。
1 允许有差别的不平等,根据农村特殊地理优势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
一是要树立正确观念。理智看待城乡学前教育存在的差距。根据罗尔斯的观点,不平等的出现是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后天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可以逐渐克服,但先天不利条件造成的不平等却很难克服。例如,就城乡而言,不少城市的儿童已经可以在任何时间免费参观博物馆,而对于农村儿童而言这近乎奢求。如果只是纯粹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则应该在农村建立博物馆,这显然不符合现有国情。所以,对于这种不平等,我们要理智看待。整齐划一不可取。因地制宜地化不利为有利才是解决之根本。因此,要解决城乡学前教育的不公平问题,首先要求我们从观念上破除对教育公平涵义及评价标准的狭隘理解,不能将儿童在教育资源占有上的平等作为判断教育是否公平的唯一指标。
二是要抓住农村特殊性,因地制宜发展学前教育。我们允许存在差别,不代表可以置之不理这种差别的存在。在罗尔斯看来,应将这种差别降低在保证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的程度上。既然仅仅追求教育资源占有上的平等不可取,那我们就应该另谋出路来达成农村学前教育的公平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善于利用农村的天时地利人和。
与城市优越的物质资源相比,农村儿童似乎被迫处于劣势。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这种差距短时间显然无法消除。因此。要实现城乡学前教育事实上的公平,当务之急是改变思路,变不利为有利。
所谓天时地利人和即指农村特有的自然环境、乡土人情,这对农村幼儿一生发展来说是一笔宝贵财富。自然环境对孩子成长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苏霍姆林斯基称大自然是一个取不尽的活水源头,因此一生都在进行自然主义教育实践。他给孩子上的第一节课就是在大自然——蓝天下的学校里进行的。除此之外,卢梭、福禄贝尔、蒙台梭利无不强调自然环境对孩子发展的重要性。这启示我们,在进行农村学前教育建设过程中,一味强调与城市实行同样的所谓高质量的课程标准显然是盲目的,将学前教育的公平性简单地理解为让所有学生都能进入学校并接受同样的课程更是狭隘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看待问题时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在对待农村学前教育问题上,要因地制宜,不应忽视地区和幼儿群体之间的差异而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完全按照一种所谓合乎标准的幼儿园课程行事。就农村而言,“田野里清新的空气,各种农作物、动植物还有自由自在的场地,都是幼儿园最宝贵的教育资源。如秋天收获的季节,带领幼儿拾稻穗、捡玉米,培养幼儿热爱劳动情感;捡同样大的石子洗干净玩“抓石子游戏”等,使教育内容生活化、经验化、乡土化,真正满足幼儿的不同需要,为幼儿提供爱家乡、爱社会的契机。”由此可见,充分利用好农村优越的自然环境及浓浓的乡土人情,设置适合农村及农村儿童的课程标准,运用独特的教育方法加以实施。无疑也是实现农村学前教育公平化的一条重要路径。
2 针对农村农忙的特点,合理设置幼儿园布局
与城市儿童家长一年四季有规律地上下班不同,农村家长在农忙季节往往要起早贪黑,因此,许多地方一到农忙时幼儿园里幼儿就很少。究其原因有三:一是家长忙于农活,经常天稍亮就要去劳作,无暇送孩子上学;二,农村幼儿园设置不合理,往往一个镇就一所幼儿园。家园距离较远增加了农忙时家长达幼儿上学的难度;三,家长本身观念上不重视,认为幼儿园可上可不上,偶尔不去也无关紧要。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儿童发展,不利于幼儿良好上学习惯的养成,也严重影响了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秩序。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无疑也是实现农村学前教育公平的重要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因此,笔者认为,在具体操作上,应兼顾农村这一特殊性,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例如,进行合理的整体布局,加大幼儿园设置密度。北京师范大学冯晓霞教授就指出:“既然是幼儿园,就应该充分考虑到幼儿成长的特点,方便儿童就近入园,而不是让家长带着孩子起早贪黑。”将幼儿园建在家长和幼儿身边的必要性,已被许多国家的成功实践所证明。譬如。俄罗斯自2010年起实施新的学前教育机构标准。对幼儿园分布设点的密度加以详细规定。其中。规定在农村,不能超过1公里。对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来说,增加幼儿园的设置密度更具有可行性。
除增加幼儿园的设置密度外。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例如,农忙季节,在保证儿童获得基本休息的基础上,按照儿童家长的作息时间适当调整儿童入学及放学时间;增加临时托儿点(站);或者可由当地政府出面临时组织校车在农忙时按时接送幼儿,以减少家长负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