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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与德国为代表的两大法律体系,对高校教师从事兼职活动的法律规制,既遵循共通的原则和理念,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在美国,通过外部规制(包括公共与私人)与内部规制(包括聘任合同、教师手册以及其他校规)的持续互动,教师兼职中的各类利益冲突或承诺冲突问题得以解决。在德国,基于“国家法”与“自治法”的协调互补,教师兼职活动中“兼职任务”与“职务任务”不抵触的“任务平衡”原则得以确立。当教师的“兼职任务”属于知识与技术转移活动范畴时,受学术自由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显然,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均致力于规避高校教师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