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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强行法的出现改变了国际法体系纯粹由任意法组成的局面,使得国际法获得了“公法”属性,成为名副其实的“国际公法”。国际强行法的约束力并非根源于主权同意,其法律渊源与传统国际法大相径庭。国际强行法与《联合国宪章》第103条共同促使国际法律体系出现了一定规范的等级秩序,前者在于维护所确立的法律关系之排他性,后者在于确保宪章义务之优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