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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下称《国际规则》)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下称《国内规则》)对船舶号灯的要求,都是源于《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下称《避碰规则》)。其中,为满足舷灯自正前方到各自一舷侧后方225°总计为1125°水平光弧的要求,上述法规对舷灯做出了如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