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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平台经济具有规模效应、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数据效应等典型特征,因而具有“天然”的垄断风险.在我国的平台经济反垄断实践中,存在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式具有局限性、事后监管模式滞后和失灵、相关立法缺失等问题,给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进一步规制平台经济垄断行为,打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积极探寻相关市场界定的方式,建立前置式的监管模式,并同时完善平台经济领域的相关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