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厘清个人信息与隐私、数据等概念的基础是对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进行反思.个人信息识别标准在美欧国家的制度演进和改良反映了同源、殊途、后复归的特征,该标准在我国的转进必须进行调整与矫正.我国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继受混合了美国与欧盟国家法律的共同特征,导致蒙蔽了隐私或敏感信息与传统隐私权的实质不同,对此制度引介需在解释论上予以调整.个人信息识别标准在身份识别与行为识别之外应当包含第三重含义,即对信息识别能力的识别.我国未来在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立法时,应当适当放宽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并对个人信息的类别予以科学化梳理,在具体的行业规范中可以建立个人信息的风险层级标准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