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企业的法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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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分析了我们国家现存的合伙企业的法律形式。
  【关键词】合伙企业;法律形态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3-0180-01
  
  1 合伙企业法律形态的概念及分类
  合伙企业的法律形态是合伙企业法所确立的合伙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根据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我国之所以对合伙企业作出了这样的分类,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合伙人的范围,鼓励投资,从而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对合伙企业的基本分类。
  
  2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又包括一般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一定条件上可以免除一部分连带责任的专业服务机构。
  我国现行的合伙企业法对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人合性的经营性组织,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排除在担任合伙人资格之外。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的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为法人的,不得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对普通合伙人资格限制的规定。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定理,确定合伙经营原则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原则、个合伙人间权利义务等内容的契约文件。③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性权利。这是因为合伙企业的设立筹备阶段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如同自然人的姓名一样,是企业区别于其他组织的基本标志;而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任何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有自己的经营场所。⑤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外,设立合伙企业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中事物处理等活动。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平等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都必须参加合伙事务的管理,执行合伙事务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也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委托个别合伙人单独执行。现实生活中合伙事务的执行通常采用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就可以。
  
  4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合伙企业与交易相对人的关系,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合伙人、合伙企业以外的与合伙企业发生各业务关系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现实生活中,合伙企业处于各种各样的考虑,往往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物做出这样那样的限制性规定,但这种限制并不为外部的第三人所知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了越权请示职权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认定其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是不公平了,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因此合伙企业法做了如此的规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比如说大家所熟悉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等。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之所以区别与普通合伙企业,是因为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做了特殊的规定。该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作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通常情况下,仍按照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但如果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有责任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5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发展而来的一种合伙形式,它融合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公司的优点。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最主要区别在于:普通合伙的全体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在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中是没有规定的,现行的合伙企业法为了适应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鼓励创新,同时为了给时常主体提供更多的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而引进了国外的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对其做了专门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郭富青著,《合伙企业法论》,西安出版社,2002年版
  [2]李飞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2007年版
  [3]马强著,《合伙法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4]时晓明著,《合伙法律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2003年
  [5]陈方绣著,《关于合伙的三个法律问题》,华东师范大学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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