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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主要依赖于自身对借款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一方面未能满足信息对称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商业企业作为利益方,内部评级中难以脱离利益的驱动,因而也就更多地考虑了评级对象当期在本机构的业务量和业务增量(如与存贷量直接挂钩)缺乏独立与公正性。从而不同的利益者对同一评级对象作出不同,甚至差异甚远的信用等级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