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反恐对象的概念选择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enyunyo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9·11”事件发生后,我国法学界对反恐问题的研究日益热烈。但基于对反恐的所谓“恐”的认识不同而意见分歧、见解各异。笔者认为,概念用语的混乱不利于研究者们在同一语境平台上展开对话,往往造成自说自话、各执一词,不利于反恐研究的深入。为了避免本文在研究中使用这些概念发生混乱或冲突,并避免阅读者因此产生混淆和疑惑,进而明确立法完善的对象,有必要选择一个可以涵盖我国反恐范围的基本概念。笔者将尝试对上述几种用语进行概念界分。
  关键词:反恐对象;概念选择
  中图分类号:D8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6-0100-02
  一、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
  对于何谓恐怖主义,国内学界大致存在为行为说和理念说两种观点。前者基于对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犯罪等概念不做区分的前提性认识,认为恐怖主义就是一种行为、活动。笔者支持理念说的观点,认为行为说者们对恐怖主义的解读完全是一种脱离文化语境的误解,是英美法语言含义的盲目移植。在中文语境下,“主义”仅是指一种思想、理念,而不包括行为,他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见到“terrorism”就翻译成“恐怖主义”,其实是一种脱离文化根基的懒汉翻译。恐怖主义其实就是一种宣扬可以通过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等破坏性手段的方式,制造社会恐慌,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的主张或理论。恐怖主义本身并不应该成为法律调控的对象,而其外化形式——恐怖主义犯罪才是法律规制和打击的对象。
  基于对恐怖主义的认识,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可以被界定为:是有预谋、有组织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等破坏手段,制造社会恐慌,以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的犯罪行为。其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恐怖主义犯罪一般是有组织犯罪;二是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可以分为国内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其中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甚至处于主要地位。可见,恐怖主义属于理论范畴,而恐怖主义犯罪则属于实践范畴。二、恐怖行为、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犯罪
  恐怖行为是一种反映许多方面因素的社会现象,其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会有不同的界定。即便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在国际、国内的立法和理论上的定义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为和恐怖活动进行区分,可以将恐怖行为界定为:个人或者组织出于恐怖主义目的直接实施的危害行为。其显著特征就在于恐怖行为的直接性,即不通过中介对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等造成危害,而是直接实施危害行为。
  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恐怖活动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界定:一是围绕恐怖行为这个概念展开,应包括各种同恐怖行为有紧密联系,对恐怖行为的实施起到促进作用的行为。具体包括:①组织、策划、实施恐怖行为的;②教唆、胁迫、强制、欺骗他人实施恐怖行为的;③预备实施恐怖行为的;④明知是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而予以资助或者提供其他形式帮助的;⑤故意散布恐怖主义观点的;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⑦招募、武装、训练和雇佣恐怖分子的。二是从涵盖的形式范围角度进行界定,严格说来,恐怖活动应该包括达到犯罪程度的恐怖活动和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恐怖活动,后者即是所谓的恐怖活动犯罪。三、恐怖组织
  “无论是恐怖活动,还是恐怖行为,绝大多数都是以恐怖组织为主体来实施的。”因而,研究恐怖活动犯罪,还要明晰恐怖组织的内涵、外延。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和其他法律规范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科学界定恐怖组织,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在人数上至少由3人组成;其二,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其三,实施恐怖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恐吓、要挟社会;其四,其主要实施各种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3人或者3人以上组成的,以恐吓、要挟社会为目的,实施各种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要明晰恐怖组织的内涵、外延,有必要将其与黑社会组织、邪教组织和一般的犯罪集团进行区分。
  恐怖组织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和恐怖组织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目的上的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谋求的多为经济上利益和成员个人价值的无赖追求,而恐怖活动组织一般表现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则是对一个人、团体或公众制造恐怖犯罪行为”。(2)行为内容上的差别。恐怖组织必须具有特定犯罪活动,因为没有特定的犯罪活动就不足以形成恐吓社会的结果,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行为上既有犯罪行为,也有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法与犯罪均是其行为内容。(3)侵害客体的差异。恐怖活动组织主要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主要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
  恐怖组织区别于邪教组织。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1)本质不同。邪教组织不仅反人类、反社会,还反科学,而恐怖组织并不反科学,相反,往往会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恐怖活动。(2)法律定性不同。邪教在许多西方国家因于“宗教信仰自由”而受到保护,在我国却是被依法取缔的对象;恐怖组织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打击的对象。(3)犯罪手段不同。邪教组织一般是通过传播邪恶教义、冒用宗教仪式等手段毒化无辜群众的心灵,聚敛钱财,残害生命,而恐怖组织的犯罪手段主要是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特定方式。(4)侵害对象不同。邪教组织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其成员和信徒,而恐怖组织危害的对象主要是无辜群众。
  恐怖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主要特征有:(1)犯罪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5)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严重。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成员众多、从事多种犯罪的犯罪集团有可能上升为恐怖组织。但恐怖组织比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如前者危害了公共安全,危及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后者则不一定;前者的犯罪行为比后者更为复杂,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前者的组织结构更加严密、成员构成底数多于后者;前者在主观方面主要具有政治目的,而后者则没有此要件等等。
  总之,只要我们能够针对我国反恐立法的不足,在明确反恐对象的概念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各国反恐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积极吸收有关国际反恐规约的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反恐法律,同时采取多种有效的反恐措施,就可以彻底有效地预防、打击和惩治各种恐怖活动犯罪。[参考文献]
  [1]王燕飞.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法学出版社,2007.
  [2]赵秉志主编.中国反恐立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7.
  [3]谢勇,王燕飞主编.有组织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其他文献
为探究吕家坨井田地质构造格局,根据钻孔勘探资料,采用分形理论和趋势面分析方法,研究了井田7
[摘要]批评是教育人的一种手段,也是一门艺术,一门科学。批评根据批评者的素质性格及批評者的心情出现两种类型:理智型批评与非理智型批评。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要理智地对待。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宽容大度,语言温和,讲究批评艺术。让学生在诚挚的微笑中接受批评,才能达到药到病除,治病救人的教育目的。  [关键词]理智型批评 非理智型批评 批评的艺术    老师批评学生的语言,是唤起学生对
目的 探析对抑郁症患者应用正念认知疗法(MBCT)干预对于其心理状态与自杀意念的影响.方法 选取本院2018年1月~2018年7月收治的50例抑郁症患者进行分析,将其随机划分为常规组与
[摘要]本文简单分析了现代社会中几种典型的不公正现象,如利益分配问题、政治方面不公正,并针对上述现象提出了几点改善措施,包括城乡及地区之间的统筹发展、实施政治民主化、改革社会福利制度等,为社会建设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不公正 现象 社会公正 改善 措施 研究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5)04-0018-01  
摘 要 法律阶级性理论,自50年代传入中国,便引发我国法理界学者的激烈争论,至今余波未息。争论主要围绕法律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社会性、民主性三性质之间的冲突展开,为探究法或法律是否具有阶级性、法或法律是否应当具有阶级性这两大问题,各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但不少学者混淆了法与法律二词之间的区别,使法或法律的阶级性理论研究陷入混乱状态。本文旨在理清法与法律两者之间的区别,在确认阶级性的研究主体的基础上,以
摘 要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建成,监狱系统如何正视长期法治缺位的现状,如何配套建设相关制度完善依法治监,如何专注于保障罪犯法律权益以夯实依法治监的基础,都是我们未来必须直面的课题,本文通过调研初步阐释对上述 焦点的解读,以期能够为未来的变革提供可供参照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法治理念 依法治监 法律权益 以人为本  作者简介:陈骋,浙江省南湖监狱民警。  中图分
注册工程师制度是一种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相关的执业技术人员实行的准入控制。本文介绍了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制定情况和基于注册设备工程师制度的知识要求,分析
对MgO·2B2O3-18%MgCl2-H2O过饱和溶液在不同温度条件下的结晶动力学过程进行测定,给出结晶动力学方程.析出固相采用X-射线粉末衍射、红外光谱和热分析进行物相鉴定.提出使用
摘 要 起诉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行为。起诉在古代往往称之为“首告”、“控告”,起诉人称为“控告人”、“告诉人”。古代“ 狱讼”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司寇》,其中狱是指争讼或者以罪名相告,近似于现代的刑事诉讼,而讼则是争财或者以财货相告,近似于现代的民事诉讼,不过事实上,中国古代的狱讼可以相互使用,也没有严格区分“公诉‘和”自诉”。  关键词 起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