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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永恒的价值追求目标,体现在著作权法之中,就表现为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保护和对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品的合理需求的协调统一。著作权法的这种双重性质理所当然的要求在构建法律制度之时,寻求一种有效机制,以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和兼顾。在这种利益平衡理念的指导下,著作权的限制和反限制制度应运而生,在著作权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平衡着著作权各方的利益,以达到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繁荣的最终目的。
关键词:著作权;反限制;利益平衡
一、著作权限制及其正当性
1.著作权限制制度
在著作权法产生之初,就存在着利益平衡的问题。它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协调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合理需求,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几乎是与其保护同时发生的。1709年英国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安娜法令》,它继承了以前的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对作者的著作权加以一定的时间限制。但仅时间限制是远远不够的,19世纪末,著作权法踏入“电子版权时代”。在这一时期,作品品种的增多使得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这就意味着著作权中公共领域的随之缩限,意味着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需求将得不到满足,于是乎法律作为利益的平衡器,在著作权扩张的同时也对其添加了更多的限制措施。
2.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著作权限制有助于实现利益平衡。著作权人都有权获得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法律应保护这种权利,但是,此种保护不应妨碍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广泛传播。因此,法律必须以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进行限制,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与社会公众对作品的需求之间的利益矛盾。
著作权限制是繁荣经济文化市场的需要。著作权限制正是为了防止著作权极端垄断,保证公众有足够方法和途径来接近作品。只有先接近、了解、学习,才能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新作品。只有对其限制,才能更好的保障后继创作者的学习和创作,才能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兴旺。
3.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制度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权利穷竭、著作权保护期限等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限制最典型的制度,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有版权的作品,而无须获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权财产权限制制度。①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共12种,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权利穷竭也称“权利用尽”,是指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无论该商品再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人均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转,即权利人行使一次即耗尽了有关权利而不能再次行使。②权利用尽制度会限制知識产权人垄断市场的各个环节,防止垄断绝对化。
二、著作权反限制
20世纪以来,电子计算机迅速普及,使得传统著作权法的利益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作品复制成本大幅下降,作品保密成本却大大增加,著作权人在付出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之后,却得不到其应享利益。这说明在新形势下,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已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著作权反限制制度在此情形下应运而生,它是指对著作权人的限制制度再次进行限制,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过分缩限。著作权反限制的手段主要有:
1.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1)通过征收复印费、录制版权费来限制公众合理使用。征收复印费、录制版权费是现在许多西方国家限制公众合理使用的通行做法。复印费,是指复印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支付的著作权使用费,复印费征收对象与合理使用的对象基本一致,主要为学校、图书馆等教育机构以及部分拥有复印设备的个人。录制版税,即在家庭中以私人使用为目的,采用录音或录像设备录制有著作权的作品,由此向著作权人支付的使用费。③
(2)以技术措施限制作品使用。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它确保了著作权人对在线作品内容的控制,有利于改善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的保护所处的劣势地位,并有效地保护其著作权。
(3)权利管理信息添加。在作品上添加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信息是一种有效的限制公众任意使用的著作权反限制措施。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主要指著作权人为了在互联网上保护和管理自己的著作权而附加于作品复制件上或当作品向公众传播时显示出来的有关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信息,④著作权人依此可向其他社会公众彰显权利。
2.对权利穷竭原则的消弱
出租权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权利穷竭原则。随着出租业的兴起,基于其便宜便利的交易方式,多数人选择租用相关作品满足自身需求,作品出租大有代替作品转售业务之势,以至于威胁到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从而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原则,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出具了确认出租权的立法建议,规定著作权人始终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出租含有自己作品的录制品,以此来平衡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冲突,对社会采用传播技术而造成著作权人的损害进行补偿。同时,为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无限扩充,妨害作品正常传播和使用,在规定出租权之时又添加了必要的限定条件:第一,作品出租权仅限于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第二,出租权行使适用法定许可权制度,这样,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兼顾了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有效传播,恰当的解决了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进步。
注释:
①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8页。
②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③吴汉东: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02期。
④李扬:《网络知识产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7页。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班秀萍.论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理论与社会基础[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1年7月.
作者简介:
张靖(1997— ) ,女,汉族,山西吕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关键词:著作权;反限制;利益平衡
一、著作权限制及其正当性
1.著作权限制制度
在著作权法产生之初,就存在着利益平衡的问题。它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协调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合理需求,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几乎是与其保护同时发生的。1709年英国公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著作权法——《安娜法令》,它继承了以前的有关著作权限制的规定,对作者的著作权加以一定的时间限制。但仅时间限制是远远不够的,19世纪末,著作权法踏入“电子版权时代”。在这一时期,作品品种的增多使得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这就意味着著作权中公共领域的随之缩限,意味着公众对作品的合理需求将得不到满足,于是乎法律作为利益的平衡器,在著作权扩张的同时也对其添加了更多的限制措施。
2.著作权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著作权限制有助于实现利益平衡。著作权人都有权获得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法律应保护这种权利,但是,此种保护不应妨碍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广泛传播。因此,法律必须以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进行限制,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与社会公众对作品的需求之间的利益矛盾。
著作权限制是繁荣经济文化市场的需要。著作权限制正是为了防止著作权极端垄断,保证公众有足够方法和途径来接近作品。只有先接近、了解、学习,才能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新作品。只有对其限制,才能更好的保障后继创作者的学习和创作,才能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兴旺。
3.著作权限制的具体制度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主要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权利穷竭、著作权保护期限等制度。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限制最典型的制度,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有版权的作品,而无须获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权财产权限制制度。①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共12种,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
权利穷竭也称“权利用尽”,是指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无论该商品再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人均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转,即权利人行使一次即耗尽了有关权利而不能再次行使。②权利用尽制度会限制知識产权人垄断市场的各个环节,防止垄断绝对化。
二、著作权反限制
20世纪以来,电子计算机迅速普及,使得传统著作权法的利益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作品复制成本大幅下降,作品保密成本却大大增加,著作权人在付出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之后,却得不到其应享利益。这说明在新形势下,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已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著作权反限制制度在此情形下应运而生,它是指对著作权人的限制制度再次进行限制,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过分缩限。著作权反限制的手段主要有:
1.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1)通过征收复印费、录制版权费来限制公众合理使用。征收复印费、录制版权费是现在许多西方国家限制公众合理使用的通行做法。复印费,是指复印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支付的著作权使用费,复印费征收对象与合理使用的对象基本一致,主要为学校、图书馆等教育机构以及部分拥有复印设备的个人。录制版税,即在家庭中以私人使用为目的,采用录音或录像设备录制有著作权的作品,由此向著作权人支付的使用费。③
(2)以技术措施限制作品使用。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它确保了著作权人对在线作品内容的控制,有利于改善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的保护所处的劣势地位,并有效地保护其著作权。
(3)权利管理信息添加。在作品上添加著作权人的权利管理信息是一种有效的限制公众任意使用的著作权反限制措施。它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主要指著作权人为了在互联网上保护和管理自己的著作权而附加于作品复制件上或当作品向公众传播时显示出来的有关著作权和著作权人的信息,④著作权人依此可向其他社会公众彰显权利。
2.对权利穷竭原则的消弱
出租权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权利穷竭原则。随着出租业的兴起,基于其便宜便利的交易方式,多数人选择租用相关作品满足自身需求,作品出租大有代替作品转售业务之势,以至于威胁到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从而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一原则,对其进行必要限制。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门出具了确认出租权的立法建议,规定著作权人始终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出租含有自己作品的录制品,以此来平衡作品创作者与传播者的利益冲突,对社会采用传播技术而造成著作权人的损害进行补偿。同时,为防止著作权人权利的无限扩充,妨害作品正常传播和使用,在规定出租权之时又添加了必要的限定条件:第一,作品出租权仅限于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第二,出租权行使适用法定许可权制度,这样,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同时兼顾了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有效传播,恰当的解决了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了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进步。
注释:
①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8页。
②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页。
③吴汉东:现代传播技术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02期。
④李扬:《网络知识产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7页。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班秀萍.论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理论与社会基础[J],内蒙古大学学报,2001年7月.
作者简介:
张靖(1997— ) ,女,汉族,山西吕梁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