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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城镇居民“有尊严”生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和基本物质条件。笔者认为,城镇居民住房或商品房在我国当前情境下是“市场失灵”产品.政府在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上的责任绝不仅仅是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在政府控制城镇住宅用地供应的情况下,60%中等收入城镇家庭获得90—130平方来的“有尊严”住房必须成为政府重要的经济和民生工作目标,井依此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