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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现金捐赠应作为“公积公益金”入账,这部分资金可以按程序经批准用于转增资本.弥补福利不足或弥补亏损等。但有的捐款人在捐款时指定将款项用于修建某项公益设施,由此形成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其用途与制度规定不相符合,其性质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应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