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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提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消息马上引发关注,经济学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许小年在实名认证微博中写道:一个小小的对内开放,意义远超过媒体铺天盖地般报道的“大部制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所长康晓光有所保留:只是对四类社会组织进行了“特赦”, 马凯的说明中,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在登记前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在康晓光看来,这意味着社会组织登记并没有完全放开,找主管单位并通过审查的程序规定依然会存在。
社会组织登记要找挂靠单位,这在中国已实行了将近25年。
改革开放前后,各类人民团体、群众社团迅速复活,蓬勃发展。不仅各个政府部门都可以对社会组织进行审批,大社团甚至也能审批小社团。
1986年,北京市率先恢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之前的混乱局面逐渐终结。
1988年、1989年,国务院分别制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将双重管理制度正式写进法规。
这一规定保留至今。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孙伟林曾经评价:“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它保证了社会组织在政治上都是可靠的。”
事实上,双重管理并非中国独有,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也有类似制度。除了登记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一般管理之外,还要由专业对口的主管机关进行业务指导,但这似乎并没有给社会组织增加过多负担。
康晓光认为,中国双重管理制度的症结在于,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权利、责任大包大揽,不仅直接干涉社会组织的决策权,甚至代为决策。
“如果主管单位一直在那里指手划脚,社会组织只能变成给政府跑龙套的小伙计。”康晓光说,“有油水的管到死,没油水的就彻底没人管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对此表示赞同。“对业务主管单位来说,那些没有政府背景、没有准行政职能的草根社会组织身上,没有部门利益可言。”她直言,“由于害怕负责,很多主管单位只对熟悉、信任的社团审批,否则,干脆不管、不要。”
这种推诿心理,让许多想要依法登记的草根社会组织踏破铁鞋、求告无门,花费再多精力也找不到一个愿意承担责任的“婆婆”。它们被卡在审查登记的第一道坎上,最终演变成不具备合法身份的“黑户”。
与美国3亿人口拥有200多万个社会组织相比,中国13亿人口仅拥有社会组织40万个。巨大的服务需求缺口,客观上倒逼着社会组织登记“放开”。
“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到了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出现,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的时候了。” 原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现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换届之际,政府往往重新审视自己在社会功能、服务功能上的定位,现在改革时机正好。”
事实上,国务院此番表态,除了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并无太多新鲜内容。
早在2011年7月,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便在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表示,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取消双重管理。但时至今日,国务院颁发的规定了“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三条例”)仍然原封未动。
王振耀认为,民政部提出放开后之所以动静不大,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三条例未改,而民政部的工作无法超越国务院条例的层级。此次,由马凯提出放开四类社会组织登记,“说明国务院已经为下一步法规、政策的调整奠定了基础”。
对于放开四类、保留三类的做法,王振耀的解读是国务院“巧妙使用了排除法”,“除了特别排除的三类外,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如文化类、教育类——应该也属于可以开放登记的范畴。”
康晓光对此并不赞同。他运用社会学的分类控制理论,将社会组织分为两大类:协助政府服务的、挑战政府权威的。此次放开的四类社会组织,均属于前者。
“从前几年的地方经验来看,放开的四类组织,都是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管理提供方便,又不会对公权力构成挑衅的。”康晓光认为,这或许也是国务院此番决策的考量内容。
与康晓光不同,杨团将关注焦点放在三条例的修改上。她认为,五六年前便着手修改的三条例,必须尽快出台。因为,有太多配套制度、实施细则,亟需在三条例的规范下制定具体方案。
王振耀对此表示认同,在他看来,放开只是一个起点。放开登记后,非公募基金的准入门槛要不要那么高?公益组织还要不要交所得税?
“香港700万人口,政府投入100多亿购买社会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内地十几亿人是不是还只能投入不到10亿?”王振耀说。
消息马上引发关注,经济学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许小年在实名认证微博中写道:一个小小的对内开放,意义远超过媒体铺天盖地般报道的“大部制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所长康晓光有所保留:只是对四类社会组织进行了“特赦”, 马凯的说明中,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在登记前仍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在康晓光看来,这意味着社会组织登记并没有完全放开,找主管单位并通过审查的程序规定依然会存在。
挑剔的“婆婆”
社会组织登记要找挂靠单位,这在中国已实行了将近25年。
改革开放前后,各类人民团体、群众社团迅速复活,蓬勃发展。不仅各个政府部门都可以对社会组织进行审批,大社团甚至也能审批小社团。
1986年,北京市率先恢复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之前的混乱局面逐渐终结。
1988年、1989年,国务院分别制定《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将双重管理制度正式写进法规。
这一规定保留至今。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巡视员孙伟林曾经评价:“这种管理体制的好处是,它保证了社会组织在政治上都是可靠的。”
事实上,双重管理并非中国独有,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也有类似制度。除了登记管理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一般管理之外,还要由专业对口的主管机关进行业务指导,但这似乎并没有给社会组织增加过多负担。
康晓光认为,中国双重管理制度的症结在于,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权利、责任大包大揽,不仅直接干涉社会组织的决策权,甚至代为决策。
“如果主管单位一直在那里指手划脚,社会组织只能变成给政府跑龙套的小伙计。”康晓光说,“有油水的管到死,没油水的就彻底没人管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对此表示赞同。“对业务主管单位来说,那些没有政府背景、没有准行政职能的草根社会组织身上,没有部门利益可言。”她直言,“由于害怕负责,很多主管单位只对熟悉、信任的社团审批,否则,干脆不管、不要。”
这种推诿心理,让许多想要依法登记的草根社会组织踏破铁鞋、求告无门,花费再多精力也找不到一个愿意承担责任的“婆婆”。它们被卡在审查登记的第一道坎上,最终演变成不具备合法身份的“黑户”。
“三条例”待改
与美国3亿人口拥有200多万个社会组织相比,中国13亿人口仅拥有社会组织40万个。巨大的服务需求缺口,客观上倒逼着社会组织登记“放开”。
“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到了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出现,满足社会服务需求的时候了。” 原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司长、现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换届之际,政府往往重新审视自己在社会功能、服务功能上的定位,现在改革时机正好。”
事实上,国务院此番表态,除了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并无太多新鲜内容。
早在2011年7月,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便在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表示,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取消双重管理。但时至今日,国务院颁发的规定了“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称“三条例”)仍然原封未动。
王振耀认为,民政部提出放开后之所以动静不大,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三条例未改,而民政部的工作无法超越国务院条例的层级。此次,由马凯提出放开四类社会组织登记,“说明国务院已经为下一步法规、政策的调整奠定了基础”。
对于放开四类、保留三类的做法,王振耀的解读是国务院“巧妙使用了排除法”,“除了特别排除的三类外,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如文化类、教育类——应该也属于可以开放登记的范畴。”
康晓光对此并不赞同。他运用社会学的分类控制理论,将社会组织分为两大类:协助政府服务的、挑战政府权威的。此次放开的四类社会组织,均属于前者。
“从前几年的地方经验来看,放开的四类组织,都是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管理提供方便,又不会对公权力构成挑衅的。”康晓光认为,这或许也是国务院此番决策的考量内容。
与康晓光不同,杨团将关注焦点放在三条例的修改上。她认为,五六年前便着手修改的三条例,必须尽快出台。因为,有太多配套制度、实施细则,亟需在三条例的规范下制定具体方案。
王振耀对此表示认同,在他看来,放开只是一个起点。放开登记后,非公募基金的准入门槛要不要那么高?公益组织还要不要交所得税?
“香港700万人口,政府投入100多亿购买社会服务、扶持社会组织,内地十几亿人是不是还只能投入不到10亿?”王振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