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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对罚款设定原则的规定有所欠缺,设定罚款的权力主体太过宽泛,没有对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作出应有的规定,不利于建立科学、完善的行政处罚法律制度,实现罚款处罚公平。有必要在立法上进行完善罚款处罚的设定原则,限制设定罚款处罚的权力主体范围,科学地规定罚款限额的设定方式,使我国行政处罚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