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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的极大社会危害性相比其对经济的危害性,更适宜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范畴。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制持有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虽然持有不安全食品暂时不会发生危害后果,但一旦这种食品进行社会流通,为人食用,必然产生不可逆转的危害后果,故持有不安全食品的行为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制。我国刑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完全有可能导致刑事处罚的罚金远低于行政处罚的罚款。建议对食品安全犯罪应以“货值金额”为标准,设定较高的罚金刑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