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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植物保健法1967(a)第二节和第三节,刑事审判法第92(2)节及其附件3的第二部分,以及由于保护植物而赋与的其他各种权力,农、鱼、粮大臣与苏格兰国务大臣制订下列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为英国植物、植物产品与马铃薯进口(保健)条例1971,施行于英格兰、威尔士、与苏格兰,自1971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