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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列应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国外法一般并无可变更的说法,这体现了我国法处理该类问题的灵活性。讨论这一命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法律意义和范围的基础上,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的规定进行了比较,以期明晰法条意义,认知法条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