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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三农”问题,并且立志解决好这一社会问题,因为“三农”问题的解决与否以及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与否。从理论上讲,“‘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权益的保护问题”(陈碧钦《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及其法律对策》)。因此,农民权益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三农”问题的解决,这充分说明了利益问题的重要性以及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关键性。
关键词农民 市场主体 权益缺失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21-01
近些年来,农民权益问题提上日程,成为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关键问题。其中,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问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的局面下逐渐突出。保护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在市场经济下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关键措施,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同时,只有保护好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目标。
农民权益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权益等。农民的经济权益又包括农民的财产权益与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在这里主要是论述一下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的有关问题。
要论述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首先要看一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是指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所具有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其权益存在很大的关联,这种关联是复杂、多面和变化的。”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中,农民还没有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其市场主体地位具有相对性,与此相关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市场主体权益的缺失。第一,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完全性。农民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其自身却存在着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情况。无论是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在消费过程中,农产品和农民的消费品并非完全来源于市场,其对市场的依赖性并不特别强,这缘于农业经济的自给性。然而,“正是农业经济的自给性,限制了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专业化生产的展开以及生产效率的提高,从而也使得农民收入来源的途径变窄、水平降低,反过来,这一切又限制了农民的消费结果和水平。”第二,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平等性。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却不具有这种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的不平等。第三,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受限制性。主要体现在入市的限制和出市的限制。前者是指在进入市场时,农民只能局限在比较收益较低的农业当中谋生,很难进入其他非农领域。后者是指在退出市场时,一旦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没有任何权利可以用来抵制危害,维护自身的权益。第四,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分散性和弱小性。虽然,我国现在有九亿左右的农民,但是,“绝大多数农民不但在生产环节是分散经营的,而且在产品销售方面也没有联合起来共同面对市场、降低市场风险和争取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要求和行为。”这种分散性导致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弱小性,没有能力应对市场风险的挑战。这种分散性和弱小性最终使得农民无法像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在市场经济中拥有平等的主体地位。
农民市场主体权益之所以受到侵害并且得不到足够的保障,除了现有的制度、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外,社会认知不足、认识存在误区、市场主体错位、现有制度的约束、计划经济原有弊端的遗留、现有产业结构自身缺陷、农村法律环境落后等也是导致农民市场主题权益缺失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和政策。如:制定并保证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同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已经基本完成起草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准备通过专门立法试图以法律形式来保护农民这一群体的利益。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可以对农民的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这对于保护我国农民的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另外,中央和政府还一直非常重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减轻农民的负担。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出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并在五年后完全取消农业税。但是,目前我国在农民权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解决好农民市场主体权益问题就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
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是法制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作为农民权益问题之一的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的保障问题不仅需要国家的、政府的保障,还需要农民自身对自己的市场主体权益进行积极的维护。
注释:
杜旭宇.中国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及其保障.云南社会科学.2005(2).
姚海波.提高农民法律地位构建和谐农村——对农民法律保护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07(6).
孔繁来.论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性对性.财经问题研究.2000(2).
关键词农民 市场主体 权益缺失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221-01
近些年来,农民权益问题提上日程,成为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全局的关键问题。其中,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问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的局面下逐渐突出。保护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在市场经济下调动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关键措施,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同时,只有保护好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目标。
农民权益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有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权益等。农民的经济权益又包括农民的财产权益与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在这里主要是论述一下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的有关问题。
要论述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首先要看一下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是指农民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所具有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其权益存在很大的关联,这种关联是复杂、多面和变化的。”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中,农民还没有成为完全的市场主体,其市场主体地位具有相对性,与此相关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市场主体权益的缺失。第一,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完全性。农民作为一种市场主体,其自身却存在着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情况。无论是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在消费过程中,农产品和农民的消费品并非完全来源于市场,其对市场的依赖性并不特别强,这缘于农业经济的自给性。然而,“正是农业经济的自给性,限制了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专业化生产的展开以及生产效率的提高,从而也使得农民收入来源的途径变窄、水平降低,反过来,这一切又限制了农民的消费结果和水平。”第二,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不平等性。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却不具有这种平等性,主要表现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的不平等。第三,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受限制性。主要体现在入市的限制和出市的限制。前者是指在进入市场时,农民只能局限在比较收益较低的农业当中谋生,很难进入其他非农领域。后者是指在退出市场时,一旦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没有任何权利可以用来抵制危害,维护自身的权益。第四,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分散性和弱小性。虽然,我国现在有九亿左右的农民,但是,“绝大多数农民不但在生产环节是分散经营的,而且在产品销售方面也没有联合起来共同面对市场、降低市场风险和争取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要求和行为。”这种分散性导致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弱小性,没有能力应对市场风险的挑战。这种分散性和弱小性最终使得农民无法像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在市场经济中拥有平等的主体地位。
农民市场主体权益之所以受到侵害并且得不到足够的保障,除了现有的制度、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外,社会认知不足、认识存在误区、市场主体错位、现有制度的约束、计划经济原有弊端的遗留、现有产业结构自身缺陷、农村法律环境落后等也是导致农民市场主题权益缺失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和政策。如:制定并保证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同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权益保护法》已经基本完成起草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准备通过专门立法试图以法律形式来保护农民这一群体的利益。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可以对农民的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护,这对于保护我国农民的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另外,中央和政府还一直非常重视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减轻农民的负担。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上提出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并在五年后完全取消农业税。但是,目前我国在农民权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解决好农民市场主体权益问题就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
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是法制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作为农民权益问题之一的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的保障问题不仅需要国家的、政府的保障,还需要农民自身对自己的市场主体权益进行积极的维护。
注释:
杜旭宇.中国农民的市场主体权益及其保障.云南社会科学.2005(2).
姚海波.提高农民法律地位构建和谐农村——对农民法律保护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07(6).
孔繁来.论农民作为市场主体的性对性.财经问题研究.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