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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增设了公共图书馆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规定,加大了对于读者权益的保障力度,但该法的规定缺乏体系化的顶层设计,关于公共图书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规范的引领作用。应从立法理念、逻辑体系、条文表述等维度入手,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实施细则》,将安全保障义务控制在可预期和可期待的范围之内并受比例原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