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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0年以来,河南省陕县检察院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本文通过对规范司法行为情况的调研入手,分析影响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理念、制度和机制问题,以期有益于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司法行为 执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胡江涛、高丽,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98-02
一、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
(一)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规范执法
1.建立过程管控机制。陕县检察院结合检察业务实际,各部门制定了简洁醒目的办案流程图表,明确了各个办案环节的工作步骤、工作措施、程序要求,保证办案程序的规范和完整。如公诉部门对讯问、询问、外出现场、听取辩护人意见、出庭支持公诉等环节,确保至少有2名以上检察人员在场,确保执法规范落实到位,并对所有案件实行层级审批,确保执法规范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
2.建立办案期限管控机制。为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案件管理系统为依托,由侦监、公诉、案管三个部门协同一致,形成了有效的维权和办案期限管控机制,增强了执法规范化。公诉部门在案件受理、退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监所部门接受监督;对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一律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进行告知;对被害人权利义务实行书面和电话双重告知方式,从而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杜绝超期办理案件现象的发生。
3.完善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陕县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着重通过流程管理,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得到依法快速处理。案件受理后,公诉部门负责人对符合快速办理范围条件的案件,在分案时提出明确意见,要求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提起公诉时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该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查的案件接近30%,其中20%办理周期不超过三天。
4.建立阳光办案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不批准逮捕、监督撤案、监督立案、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及职务犯罪案件,在形成拟处理意见后,向侦查、本院监察、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通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再作出最终处理。从而通过阳光办案促进了执法规范化,确保了敏感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二)深入推进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保障规范执法
陕县检察院坚持把同步监督与自侦办案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建立了由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纪检监察干警、检察技术科干警、案管中心人员、执法监督员和全院干警组成的“网络化”同步监督格局。案件管理中心通过电脑软件控制及时预警对自侦办案程序、期限进行同步监督;在各办案部门任命执法监督员,随时随地监督执法办案行为;在检察技术科、计财装备科明确专人负责分别同步录音录像、罚没款物管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定期召开执法监督会议,统一协调相关科室部门各司其职,对讯问、搜查、扣押、变更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开展检务督察,对警车使用和办案安全等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制止违规办案行为、排除安全隐患。通过案件管理实时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平台,“案件回访制度”,以及执法档案建设等,把执法是否严格、是否规范,全视角纳入到监督视野之中。对细微瑕疵及时提醒,对因执法严重不规范导致的执法过错,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并记入个人执法档案,纳入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考评,从而加大了执法不规范的成本,有效提高了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四年来无一起因执法过错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件发生。如2013年,在办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纪检组长亲自担任专案组安全监督组组长,与干警同吃同住,进行同步监督,确保案件的规范办理。
(三)持续推进外部监督工作,坚持检务公开
陕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外部监督工作,坚持重大部署、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人大请示汇报,始终把各项检察工作置于党委、人大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自觉接受监督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建立和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工作机制,积极拓宽接受监督的有效途径,增强执法透明度。通过聘请廉政监督员、特约检察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制度,设立了检务公开栏,在办案中严格依照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大力开展检察宣传工作,增进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0年以来,陕县检察院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在理念、制度和机制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制约检察工作发展,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理念落后
执法理念与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存在差距是执法不规范的根源所在。检察干警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普遍存在等是导致执法理念存在偏差的根本原因。在执法办案中,有的干警认为只要案件不出问题,程序存在瑕疵也无所谓;有的干警仅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护;有的干警则对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缺乏正确认识,一味就办案而办案,忽视了大局稳定与社会影响;有的干警更是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不能自觉自愿地规范执法及接受来自内、外部的各方监督。
(二)执法体系仍待健全
在执法办案中,个别环节和岗位在职责定位上存在相互交叉,权责不明的情况,如监所检察业务与侦查监督、公诉业务在诉讼监督职能方面存在的交叉重叠,侦查监督与公诉业务在相互衔接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等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对执法办案的流程监督,案件质量的评查管理及检察业务各项指标的评价机制等也急需进一步建立健全。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
1.规范执法的自觉性亟待提高。个别干警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缺乏深刻认识,导致办案满足于经验,对新的法律法规及执法规范不学习、不研究、不落实,执法随意性较强,自以为是,自作主张;有的干警对执法规范学习不透彻,囫囵吞枣,实际执行中贪图省事,断章取义,粗枝大叶,导致规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执法出现偏差。
2.执法能力不适应执法规范化要求。有的干警不能、系统学习和掌握检察业务知识,对检察业务的理解浮于表面认识,不能正确把握其价值取向及深刻内涵;有的干警存在吃老本现象,满足于现状,不能够及时、主动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新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洞察力缺乏,敏锐性不足,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简单单一;也有的干警知识面过于狭窄,处理新类型犯罪的思路不宽,解决办案难题的方法不足。
三、建议及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规范化的自觉性
一是强化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文明办案、依法办案的执法理念,坚决纠正和克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错误观念,切实把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贯彻于检察执法办案全过程。二是强化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必须建立在程序公正之上。为此,今后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
(二)强化监督、惩戒,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执法规范化问题一再被各级所重视,固有其理念、执法能力、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但制约乏力、评价缺位、惩戒不力,也是执法规范化长期存在问题的重要因素。今后,结合中央以公开促公正的司法改革要求,对终结性文书公开,以阳光促规范;要通过内部过程管控、部门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执法规范化的监督;完善对因执法不规范导致的执法过错的惩戒机制,从而有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
将办案全过程中的执法行为细化为考评指标,对执法规范落实情况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指标,把执法是否规范纳入到考评之中,通过考评杠杆,及时发现执法规范问题,堵塞漏洞,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并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执法人员内生执法规范化能量。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压助力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大大方便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而且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将起到进一步推动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在找准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加大科技投入,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化管理系统,对所有执法活动流程进行全程监控,从而以信息化提升执法规范化。
(五)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为执法规范化提供人才支持
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培养和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严格培训制度,明确受训对象、时间及内容,逐步实现以技能培训替代知识培训,以专门培训替代普及培训,以规范化培训替代临时性培训,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提高检察队伍的执法规范水平。
关键词 检察机关 司法行为 执法公信力
作者简介:胡江涛、高丽,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198-02
一、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有益探索
(一)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规范执法
1.建立过程管控机制。陕县检察院结合检察业务实际,各部门制定了简洁醒目的办案流程图表,明确了各个办案环节的工作步骤、工作措施、程序要求,保证办案程序的规范和完整。如公诉部门对讯问、询问、外出现场、听取辩护人意见、出庭支持公诉等环节,确保至少有2名以上检察人员在场,确保执法规范落实到位,并对所有案件实行层级审批,确保执法规范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
2.建立办案期限管控机制。为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案件管理系统为依托,由侦监、公诉、案管三个部门协同一致,形成了有效的维权和办案期限管控机制,增强了执法规范化。公诉部门在案件受理、退补、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之日起3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知监所部门接受监督;对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一律在案件受理后3日内进行告知;对被害人权利义务实行书面和电话双重告知方式,从而确保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杜绝超期办理案件现象的发生。
3.完善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陕县检察院根据高检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着重通过流程管理,确保轻微刑事案件得到依法快速处理。案件受理后,公诉部门负责人对符合快速办理范围条件的案件,在分案时提出明确意见,要求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提起公诉时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该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查的案件接近30%,其中20%办理周期不超过三天。
4.建立阳光办案机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不批准逮捕、监督撤案、监督立案、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及职务犯罪案件,在形成拟处理意见后,向侦查、本院监察、人民监督员、特约监督员通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再作出最终处理。从而通过阳光办案促进了执法规范化,确保了敏感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二)深入推进内部监督机制建设,保障规范执法
陕县检察院坚持把同步监督与自侦办案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建立了由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纪检监察干警、检察技术科干警、案管中心人员、执法监督员和全院干警组成的“网络化”同步监督格局。案件管理中心通过电脑软件控制及时预警对自侦办案程序、期限进行同步监督;在各办案部门任命执法监督员,随时随地监督执法办案行为;在检察技术科、计财装备科明确专人负责分别同步录音录像、罚没款物管理。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定期召开执法监督会议,统一协调相关科室部门各司其职,对讯问、搜查、扣押、变更强制措施等执法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开展检务督察,对警车使用和办案安全等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制止违规办案行为、排除安全隐患。通过案件管理实时监督、案件质量评查平台,“案件回访制度”,以及执法档案建设等,把执法是否严格、是否规范,全视角纳入到监督视野之中。对细微瑕疵及时提醒,对因执法严重不规范导致的执法过错,严肃进行责任追究,并记入个人执法档案,纳入执法人员工作绩效考评,从而加大了执法不规范的成本,有效提高了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四年来无一起因执法过错而被追究责任的案件发生。如2013年,在办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纪检组长亲自担任专案组安全监督组组长,与干警同吃同住,进行同步监督,确保案件的规范办理。
(三)持续推进外部监督工作,坚持检务公开
陕县检察院高度重视外部监督工作,坚持重大部署、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人大请示汇报,始终把各项检察工作置于党委、人大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应该自觉接受监督的思想观念,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建立和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工作机制,积极拓宽接受监督的有效途径,增强执法透明度。通过聘请廉政监督员、特约检察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召开座谈会,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建议,切实改进工作。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制度,设立了检务公开栏,在办案中严格依照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大力开展检察宣传工作,增进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二、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0年以来,陕县检察院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在理念、制度和机制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着制约检察工作发展,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理念落后
执法理念与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存在差距是执法不规范的根源所在。检察干警对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视程度不够,认识不到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数量轻质量”的思想普遍存在等是导致执法理念存在偏差的根本原因。在执法办案中,有的干警认为只要案件不出问题,程序存在瑕疵也无所谓;有的干警仅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诉讼参与人的权益保护;有的干警则对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缺乏正确认识,一味就办案而办案,忽视了大局稳定与社会影响;有的干警更是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抵触情绪,不能自觉自愿地规范执法及接受来自内、外部的各方监督。
(二)执法体系仍待健全
在执法办案中,个别环节和岗位在职责定位上存在相互交叉,权责不明的情况,如监所检察业务与侦查监督、公诉业务在诉讼监督职能方面存在的交叉重叠,侦查监督与公诉业务在相互衔接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等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对执法办案的流程监督,案件质量的评查管理及检察业务各项指标的评价机制等也急需进一步建立健全。 (三)制度落实不到位
1.规范执法的自觉性亟待提高。个别干警对执法规范化建设缺乏深刻认识,导致办案满足于经验,对新的法律法规及执法规范不学习、不研究、不落实,执法随意性较强,自以为是,自作主张;有的干警对执法规范学习不透彻,囫囵吞枣,实际执行中贪图省事,断章取义,粗枝大叶,导致规章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执法出现偏差。
2.执法能力不适应执法规范化要求。有的干警不能、系统学习和掌握检察业务知识,对检察业务的理解浮于表面认识,不能正确把握其价值取向及深刻内涵;有的干警存在吃老本现象,满足于现状,不能够及时、主动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新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洞察力缺乏,敏锐性不足,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简单单一;也有的干警知识面过于狭窄,处理新类型犯罪的思路不宽,解决办案难题的方法不足。
三、建议及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规范化的自觉性
一是强化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我们必须牢固树立文明办案、依法办案的执法理念,坚决纠正和克服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错误观念,切实把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贯彻于检察执法办案全过程。二是强化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必须建立在程序公正之上。为此,今后必须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
(二)强化监督、惩戒,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执法规范化问题一再被各级所重视,固有其理念、执法能力、执法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但制约乏力、评价缺位、惩戒不力,也是执法规范化长期存在问题的重要因素。今后,结合中央以公开促公正的司法改革要求,对终结性文书公开,以阳光促规范;要通过内部过程管控、部门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执法规范化的监督;完善对因执法不规范导致的执法过错的惩戒机制,从而有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保证执法行为规范化
将办案全过程中的执法行为细化为考评指标,对执法规范落实情况细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指标,把执法是否规范纳入到考评之中,通过考评杠杆,及时发现执法规范问题,堵塞漏洞,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并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执法人员内生执法规范化能量。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压助力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的正式上线运行,不仅大大方便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而且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将起到进一步推动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在找准信息技术与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加大科技投入,以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化管理系统,对所有执法活动流程进行全程监控,从而以信息化提升执法规范化。
(五)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为执法规范化提供人才支持
今后,要进一步加大培养和培训力度,制定培训计划,严格培训制度,明确受训对象、时间及内容,逐步实现以技能培训替代知识培训,以专门培训替代普及培训,以规范化培训替代临时性培训,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提高检察队伍的执法规范水平。